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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单领导不批准—递交辞职报告领导不批准怎么办?

时间:2023-05-08 04:24: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郭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货运公司上班,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郭某从事报关业务工作,最后一份合同签至2012年12月。

2012年9月20日,郭某考虑到个人的发展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5天后公司同意郭某的辞职申请,郭某将报关员相关证件交给了公司,办妥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发放了郭某9月份的工资,从次日起就没再上班。

不久,郭某得知公司10月初发了2000元的过节费,就与公司商谈要求自己也能得到这笔钱,但公司未予同意。郭某称,我虽然递交了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在10月12日才开具离职证明,所以,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因此,10月份的过节费,公司应当支付。于是,郭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10月份的工资和2000元的过节费用。

郭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知识点:劳动关系的实际解除与离职单办理的时间究竟以哪个时间为准来作为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办妥离职手续,结清工资等,从该日起,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周内办理完毕。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郭某的仲裁申请不会得到支持。郭某在9月20日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后第5天,公司批准了他的请求,随后郭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也结清了9月份的工资离开了公司。自郭某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并且,郭某也从次日起未再上班,

因此,郭某要求公司再支付10月份的工资和过节费显然依据不足,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但公司应当在一周内办妥退工手续,现在公司拖延了办理退工的手续,如果郭某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在延误退工的两周内,造成了其就业的损失,公司应当按实际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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