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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任务辞职报告〕任务未完成情况说明报告?

时间:2023-05-11 16:57: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不知道大家在工作中立没立过“军令状”呢?这个东西我相信大家即便没立过,也一定听说过。因为很多公都喜欢用这种方式来“激发”员工的潜力,完成了奖金提成到手;完不成则只能拿最低的工资,甚至卷着铺盖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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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案例,就是立了军令状承诺完不成目标业绩自动离职后,结果真没完成目标业绩“被离职”的情形。这种军令状真的有效吗?法院会支持吗?就让我们先看案例吧【案号(2020)沪01民终11389号】

水兵月(化名)系上海某公司员工,岗位为区域销售经理。2019年1月19日,公司与水冰月签订了《销售人员目标责任书》,载明水冰月2019年的业绩任务为2700万。若全年业绩达成率低于30%,水冰月将自动离职。

2020年初,经核算。水兵月2019年全年的业绩为264万。

2020年3月17日,公司向水兵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

由于您2019年全年业绩未达成《销售人员目标责任书》中承诺销售额的30%,触发了“业绩完成率低于30%z将自动离职”的承诺。

现公司根据此约定,正式通知您:公司自2020年3月17日,正式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您于2020年3月20日前办理完毕相关的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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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兵月于当天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后,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627.5元

2、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补偿(1个月工资)12139.5元。

后仲裁委做出裁决:

1、公司支付水兵月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未发销售提成6060元;

2、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元。

对于水兵月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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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水兵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22641.83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公司认为水兵月没有达到目标责任书的销售业绩,就应自动离职。但水兵月从未向公司做出过自己要离职的意思表示,所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2、水兵月虽然在销售目标责任书上签字,但水兵月的销售业绩未达预期目标时,公司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若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公司,公司方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但公司直接以未达到业绩目标的30%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应赔偿水兵月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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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水兵月工资单可知,水兵月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3500元)+销售提成。公司认为离职前的12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基本工资,但销售提成亦是水兵月的工资组成部分,应予包含在内。

经计算,水兵月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22641.83元的主张并为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水兵月赔偿金12264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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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

1、公司主张水兵月未达到目标责任书所承诺业绩,属自动离职。但水兵月并没有向公司做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水兵月自动离职的主张不予采纳。

2、后公司又表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拿出证据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与财长。

3、水兵月在销售目标责任书上签字属实,但在水兵月业绩不达标时,公司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的,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现公司以水兵月未到成销售目标的30%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构成违法解除。故,公司应支付水兵月赔偿金。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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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笔者认为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最为重要的信息就是即便未达成承诺业绩(设定的KPI),公司也没有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就如同本案中一审、二审的审查认定,在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时,公司是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在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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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那么即便企业完完全全的按照上述流程进行了相关操作,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哦。补偿标准是我们常说的n。具体标准就是一年折合一个月,不满半年折合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折合一个月。

但如果公司直接以员工业绩未达标/考核不合格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岗的流程,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企业要支付的就是赔偿金了。而赔偿的标准可是2n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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