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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读后感受】有感于读《刑法格言的展开》

时间:2023-02-03 23:31: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为检察官的你多久没有阅读晦涩难懂的法律书籍了?

“我并不绝对主张恶法或法律,但不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信仰法。法律必须信仰。否则那将是假的。

’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而应当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张明楷

最近利用闲暇之余把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通篇略读,受益颇多,刑法理论、体系和内容蔚为壮观、博大精深,自己学习到的或者懂得的仅是皮毛,又或不及皮毛。预想掌握更多的刑事法学知识和提升刑事法学思维还有更多的路要走。

修行,修心,修未来!受智商和情商的影响,自己在这方面只能而且只能是苦修了。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我要随时随地对自己的不足进行补值。细细想来自2010年以来已五年之余未曾翻阅有关刑法、刑诉法之书籍。既有残存之记忆亦所剩无几。因从事工作之缘由,急需补齐自己法感和法律思维方式的短板。“法学是关于神道与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价值追求。

法律必须被信仰。有人就有法,有人就需要法,有社会就需要法,有法就要被遵守被确信。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刑法不仅是部门法,更是护法的法,保障其他法律实施。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对所有人均一视同仁地同等保护同等适用。

对刑法原则的再认识。翻开法制史不难发现,在每个时代刑事法律都是最先进最全面的。我国现行刑法的条文有452条,是现在法律中条文最多的部门法。正是由于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和对刑法的重视,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法律追求完美,刑法也概莫能外,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每个刑法原则也在古老格言中不断的被提炼。“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格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格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格言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处罚”格言就是“罪责自负原则”,等等。刑法的每个原则都有其丰富的来历,都经过岁月无尽的洗礼,才沉淀为法律人公认的法律原则。通过阅读《刑法格言的展开》对理解刑法理论、体系和内容大有裨益,每个格言在现行刑法中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又或这些格言都被现行刑法吸收,并通过立法者的语言予以表述出来。通过阅读,对早已存在而我却不知晓的各个格言和原则有了全新认识,受益匪浅。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

消除了一些疑惑。在未看此书以前,自己曾一直固执地认为 ,对那些食品、药品等关乎民生的犯罪应该采用重刑加以打击。当读完“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格言后,恍然大悟,消除了自己的这个疑惑。该格言表达了刑罚程度的谦抑性思想。我国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并非是死刑适用越多越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执行完毕此人是不能再犯了,但不排除其他人再犯的可能性,刑罚的预防作用未必能得到最好的体现,可见,过于严厉的刑罚因为违反了人们的正义感,反而容易导致公民阻却刑罚的适用。可能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刑法修正案(一)至(九)每次都不同程度的取消了一些罪名生命刑的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就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等罪的死刑。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决定了判处重刑需要有良好的行刑环境与条件,执行不利就会出现法律白条和法律空判,所以,法谚云“延迟处罚就会放纵恶行”。执行赋予了呆板的法律语言以生命和活力,得以实现的法律才是良法。法律实现与刑罚轻重无关。

此书我是读完了,可书中阐述的许多理论和案例仍一知半解甚至不知不解。或许,阅历不足难以达到理解的程度;或许,修为有限没有能力参透所述格言的真正意义。

读而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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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行,见心,见未来!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自己能做到的仅是“独善其身”,千方百计地丰富阅读经历和思考维度。我把这本书推荐给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们,希望以法律为业的这群人不断戮力前行,使公平正义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文章作者:王子龙 责任编辑:刘冬屏 本期制作:马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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