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在微信群里发泄不满,别人说服后说:“有些人躺着说话不腰疼。”.品行不如。”等信息被法院起诉,受到了微信群众的道歉。
微信群发来了“品行不如”的信息。
杨某和李某都是女性,是西安一家文化媒体公司的股东,杨某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秘书。两人一起加入了名为“文化项目股东群”的集团,该公司是为该文化项目建设的,成员主要由当地文化媒体行业经理和该项目投资者组成。
2017年11月,李某因公在集团内发泄不满,用粗话针对公司总经理何某(男性)。杨某是某秘书,看样子说服李某,在人群中发送了“人,少怨,多记住”的链接。接着李某在集团内说:“有些人躺着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说虚妄的话,一起吃饭,一起睡觉,说话一样的口气,品行不如。”
李某以李某公开诽谤微信军队内的名誉权侵犯为由,向西安市美中央区法院起诉李某,并没有指望他在微信军队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1万韩元赡养费。
虽然没有指定对象,但可以断定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最近,美中央区法院美中央宫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判中,李某声称没有透露针对原告杨某的名字,杨某纯粹是小题大作,坐在座位上。
法院认为,李某在微信郡发表的言论没有直接指定对象,但在信息发布期间,通过内容回答和聊天对话者,李某的语言界针对原告杨某。李某对杨某的话侮辱了诽谤性质。李微信郡内有近50多名成员,都是杨某、李某的同业经营者和熟人,具有特殊性,李某的话具有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对杨某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在“文化项目股东群”中向原告杨某公开道歉。另一方面,考虑到微信群体的受众范围有限,与其说微博或网络论坛被大众广泛接受,不如说原告杨某主张精神损失慰问金部分适当支持100韩元。宣判后,原来被告都没有上诉。
法官解释法:公共空间,要无语地承担责任
法官在方院《民法通则》第101条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
“言论自由不是情感上表达的自由。如果在现实社会或网络世界中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表不当言论,如果僭主的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素,就有可能受到违法嫌疑。”方源说,在这次事件中,李某付出了无法堵住自己嘴的代价,他向杨某公开道歉,不仅丢了面子,还付出了金钱损失,得失。
微信集团“乱说”的后果很严重
所谓“祸从口出”。随着微信的普及,由多种人际关系、圈子组成的微信群体越多,就越容易构建。近年来,在微信群体中,以“乱说”为由引起名誉侵害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人认为网络世界(如微信集团)是虚拟空间,言论不受约束。事实上,即使是属于特定圈子“自由地”的微信群体,本质上也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新兴的网络空间,都不能用语言辱骂、讽刺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如法官所说,请通过此次事件提醒广大网民、群友,他们将在网络世界和非法外地发表不负责任诽谤他人的言论,从轻承担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浪微博:临汾网警察巡逻执法|微信公众号:临汾网警察巡逻执法|百度百家号:临汾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