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永明、毛伟明、张柏洛三人故意破坏三清山、田龙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三清山巨蟒峰
刑事诉讼判决
被告张永明犯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莫伟明犯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人民币5万元。
被告长老犯以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逃脱了刑事处罚。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被告张永明、莫伟明、张柏洛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全国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道歉。共同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韩元。
事件回放
2017年4月15日,张永明等三被告以钻钻、岩钉、挂绳子等破坏性方式登上了巨蟒峰。经过现场调查,三名被告都在巨蟒峰岩柱上钉了26个岩钉。根据地质专家的论证,三被告的行为对巨蟒峰岩圆柱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伤。
事件发生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3被告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的嫌疑立案调查。
2018年8月15日,上罗市检察院审查后,以张永明等3人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的嫌疑,向上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以破坏性的方式攀登巨蟒峰,破坏宝贵的地质遗迹,单靠刑事诉讼无法弥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经江西省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事件处理过程
该案由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共同参与,在办案过程中,上饶检察机关走遍4个地方进行调查和核实,经过专家论证,经过6次、预审会议2次,《检察日报》次事先发出诉讼公告,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损害赔偿和赔偿
(资料来源:江西检察机关微信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