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恋爱,订婚
这段时间互相送礼物、汇款、发了5200元红包
订婚时还给了8万韩元的礼金
但是临近结婚,两人分手了
这笔钱该怎么处理?
一对岳阳的旧情人不能谈论这个
男人向法院起诉了女人
恋爱期间要求归还这些费用
临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今天法院通报了事件的原委
今年3月,岳阳人索某和沈某通过介绍很快坠入爱河,本月根据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男牛某在家里邀请了女方的多位亲友,并根据风俗给亲友们礼物和礼物。此后,苏某将沈某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三次共返还给了8万韩元。
两人在恋爱交往过程中给彼此买了很多礼物,苏某多次转账520韩元、5200韩元给沈某。
谁知道好景不长,两人恋爱不长,不深入理解,在生活中成为绊脚石,经常吵架。订婚一个月后,双方的观念、意见分歧,恋爱关系终止了。分手后,苏某向沈某索要订婚份子钱及其他支出,沈某认为不应偿还这笔钱,两人意见分歧,苏某将沈告临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
支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结婚风俗,是男女双方以未来结婚为目的的支付,是法律上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苏某向女方赠送礼物8万韩元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目前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经结束,女子应退还男方支付的礼物8万韩元。
在两人的恋爱过程中,苏某发给沈某的微信红包、转账“520”和“5200”是联系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不以结婚为条件反映,所以红包不需要归还恋爱期间的赠与。
订婚时,男方发给女方亲戚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脉,既不是彩礼,也不是女方所有,对于苏某要求沈某返还其部分费用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恋爱过程中,两个人之间互送红包、衣服、戒指、礼物,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情况,双方都不能主张归还。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沈某退还原告苏某的彩礼8万韩元,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链接:恋爱期间资金往来,有这两个条件才能称得上贷款。
法官介绍说,在恋爱期间,男女将在共同消费、赠送礼物、相互转账、贷款等方面花很多钱。
共同消费,即使互赠一方支出多,但都是赠与的性质,分手后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为了表达爱情,男女在七夕、情人节转账、红包520韩元、1314韩元等特殊时间转账特定金额。
恋人之间的转账要想被承认为民间贷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
这是一方想借,另一方想借的贷款协议。
2
必须有钱支付。也就是说,这笔钱有实际转账记录。根据“谁主张证明”的原则,借给资金的一方最好向对方要求借据,以书面形式决定双方的贷款协议,并阐明贷款事实、贷款原因等。
考虑到男女朋友之间的亲密关系,有些人很难要求对方写借条,转账时注明“借用”,对话中双方商定偿还时间等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