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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行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进一步,为了推进“旁观服”改革,优化经营环境,国务院最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并调整了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53项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际利益。《决定》规定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标准、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刀切”清理标准。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罚款事项都将被取消。罚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违背“旁观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经营环境、不公平或不受惩罚的情况下,一律取消或调整。凡罚款事项可通过其他方式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取消和调整《决定》的53项罚款事项包括修改共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除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洁成果的落地效果,《决定》对行政法规的修改、修改和废除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应在《决定》发布之日起60天内将相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提交国务院审查,完成相关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除,部门规章应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进行调整。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长/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取消后,应制定替代监督措施。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督方法,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
接下来,国务院将继续整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同时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及时取消和调整需要清理的罚款事项,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和市长/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营造法治化经营环境。
附: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