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
公司在微信群里给职员发了相关通知
通知内容包含员工个人信息
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基本案例
陆先生是某商务公司市场部董事。2021年5月,陆先生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今天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人事部职员在公司内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体中发送了《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 《催告函》等文件。该资料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妻子、母亲的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陆某没有。
陆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隐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微信集团中的陆某道歉,驳回了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公司提出了上诉。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生活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家庭地址等信息不仅关系到隐私的平静,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不能过度处理,必须得到自然人或监护人的同意。
照片来自网络,与图片无关。
在本案中,公司向微信集团发布了与案件相关的信函,其中一些是陆先生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个人信息,陆先生对此享有隐私权。事件相关公司未经陆某同意,应公开发表包含个人隐私信息的信函,超越合理范畴,在没有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情况下侵犯陆某隐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能过度处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征得有关自然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信息公开处理规则;
(3)指明信息处理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开等。
综合:青海普法、中央光网、法治日报。
资料来源:听说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