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离职心而愤怒,
小女孩张某正在微信朋友圈
对就职快递公司的恶意诽谤,
被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基本事件
张先生是元英嘉县云达快递有限公司(简称“云达公司”)的职员。2021年3月离职时,云达公司和离职工资金额引起了争议。
2021年5月,她利用个人微信账号发布了朋友圈《奥北哭》。最垃圾的公司!找工作避雷,专门罚款。“早日歇菜”的消息恶意诽谤原就职词,并附有包含大便内容的表情包照片。接着张先生又在这个消息下面说:“我还做了假账。发表了“对不起”、“快跑,我带你去撸羊毛,给你开辟赚钱的新路”等评论。
发现张某朋友圈相关内容后,云达社于2021年7月向永嘉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连续10天在微信、朋友圈(朋友圈集团看不到)和温州主流报纸媒体刊登谢罪道歉,向原告道歉,承担维权产生的费用(律师费用)10000韩元。
法院审理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权。被告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内容对原告使用了“最垃圾”、“找工作避雷”、“专职罚款”、“尽快休息的食物”、“假账”等侮辱性语言,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意图,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带来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考虑到被告界通过微信方式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在温州主流媒体连续10天进行商报谢罪的道歉,由于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案件及被告的过错,适当决定了原告为制止被告网络侵权行为支出而支付的2000韩元律师费用。
2021年7月,永嘉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微信媒体上向原告永嘉县云达快递有限公司道歉,消除影响,支付支出的2000韩元律师费用。
判决生效后,张某根据判决内容支付了2000韩元律师修理费,但推迟了发布微信朋友圈道歉信息的义务。
接着原告永嘉县快递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于今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
张某在执行法官席法分析及抑制法律之前,发表了对朋友圈发表道歉的内容。
法官陈述
在网络平台非法以外的地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对他人的侮辱、诽谤信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张某即使认为就职词存在罚款、拖欠工资等问题,也应该通过正当的救济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最垃圾”、“尽快休债”等侮辱性语言发布朋友圈消息。
法官警告说,公民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将个人情感泄露给社交平台,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网络侵害时,要及时对侵权内容和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的消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
(一)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干扰。
(3)消除危险。
(4)归还财产
(5)恢复原状。
(六)维修、再生、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损害赔偿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谢罪。
资料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法院、济南中原
资料来源: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