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为了尽快完成离婚手续,微信通过“离婚协议”发给丈夫小乔,意思是“净出户”,但多次强调协议只是“形式”,以后再单独协商财产问题,小乔同意了这一点。但是双方离婚后,小李不愿意就财产问题进行协商,赵只好向法院起诉。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内容不成立。
法院发现,赵某和小李2008年进行婚姻登记,2020年8月13日民政局同意离婚。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子和车辆全部归小李所有。诉讼期间,赵某向法院提供了双方以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并要求重新划分双方共有的住宅和车辆。这是因为当初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形式”,没有法律效力。
聊天记录显示,小李将离婚协议发送给小乔后,协议只提供给民政局手续用途。详细的财产分割协议将在办理离婚手续后重新协商。此后,小李多次表示,微信中对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形式”。今后将重新拟定正式协议。
小乔说,当时小丽匆忙处理离婚,他因为情绪原因同意先离婚,财产问题以后再解决。老赵认为自己在婚姻里没有错,离婚后孩子也是自己抚养的,签订这样的“净身出户”合同对自己和孩子都不利,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双方共有的住房和车辆归女小李所有,小李应给小乔住房和车辆价值的一半折扣。小李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二审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民政局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可以认为离婚协议书上没有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法院还指出,双方在诉讼期间不能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因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院认为,案件涉及的住宅和车辆都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就住宅和车辆的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不合适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协议有约束力,所以要慎重签署。二审法官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协议一致的意见。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协商登记,并颁发离婚证。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应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划分作出明确具体的承诺。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经常混杂在一起,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离婚的关键。
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的情况下,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然后签署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 (离婚、离婚、离婚、离婚、离婚)如果不能分割,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可以分割时,通过协商或诉讼分别解决,以免后期夫妻共同财产陈述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和小李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都认为该协议只是“形式”,实际上对财产处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分割了双方的财产。
“赵某和小李的财产问题最终在本案中得到解决,但离婚时不能正确处理财产问题,随意签署离婚协议书,期待以后单独协商是不可取的。”法官警告说,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经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后具有对外公示性的效力,在该协议中,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的承诺、财产分割的确定、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等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中确定的内容不经过双方自愿协商,不能随意更改。离婚协议处置的财产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一般需要确认,法院对离婚协议的审查要持慎重态度,因此离婚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要慎重,避免今后出现“不明确”,避免“形式”、“重新协商方式”。
综合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