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名字大全 > 微信名字 正文
【微信群名字销售】微信客户群属于商业秘密吗?成都一名男子离职后表示,商业秘密被公司起诉。

时间:2023-02-16 17:29: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封面新闻记者宋昭

简阳市某金业公司是以养殖、批发、零售、鸡、蛋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为主业的公司。龙某于2017年加入该公司从事营业,双方通过签署《劳动合同书》,就龙某的秘密义务、竞争限制等达成了协议。

在职期间,龙氏由该公司负责重庆地区鸡蛋产品的销售。为了便于工作协助,龙某成立了“申报书”微信组。该集团内人员主要为重庆一个地区的蛋类购买客户,包括这家金融业公司销售主管石某等。顾客在集团内公布产品需求,龙氏在集团内订货,形成了较为固定的销售模式。

2020年11月,龙氏辞职,从下月开始在从事同类业务的“某景福蛋品”公司工作。龙某将一家金融业公司的管理人石某从该“申报群”中移出,将集团名称改为“景福商品申报群”,将自己的微信名称改为“景福商品容貌187XXXX6715”,并在该集团内继续销售鸡蛋品。

一家金融业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向简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容氏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履行与竞争限制有关的承诺,支付300,000韩元的违反竞争限制违约金,赔偿损失赔偿金288,327.29韩元。(威廉莎士比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对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那么,顾客微信集团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龙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院认为,目前,微信已成为公众的主要通信手段。客户微信基础是企业与客户交流沟通信息的渠道,作为公司长期经营积累的客户资源,其商业价值显而易见。微信集团本身相对封闭和保密,客户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对于不经营特殊产品、机密要求不高的民营企业,不能苛责对客户信息采取不寻常的机密措施,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可以认为采取了适当的机密措施。顾客微信群体符合“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的秘密措施”三大特点,属于商业秘密。

简阳法院裁定,龙某法律规定的其他秘密义务——人员违反竞争限制义务,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龙某支付某金融业公司违约金20,000韩元。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如果你有新闻线索,欢迎回报我们。一旦被采用,就有费用补偿。关注报纸微信:ihxdsb,报纸QQ: 3386405712]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