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和刘鑫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在已经改名为刘某了。二审案件的收纳费为10760韩元,由上诉人柳欣承担。判决将依法传达给双方当事人。
法院经过审判,承认了当事人二审纠纷的主要事实。
第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警报。据调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点左右,陈世峰来到江歌和刘鑫住的公寓闹事。对于陈世峰的不快,刘鑫没有告知搅局者是陈世峰,而是回复了江歌“无视”的信息。当刘鑫微信江歌搅局者通知陈世峰时,江歌报了警,刘鑫回复了“请不要报警”、“我在这里违法”、“请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怕房东知道”的信息。根据双方的微信交流内容,刘鑫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阻止了江歌准备报案的行为,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正确。
二、2016年11月2日晚刘鑫是否要求陪同江歌回公寓。调查结果显示,根据江歌和刘鑫微信交流内容,江歌给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在晚上11点13分左右说:“我没有看到他。等我。我很害怕。”。两人加入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上午0点5分,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证明深夜等待了刘鑫50多分钟。一审判决对刘鑫要求陪同江歌回到公寓的事实是正确的。
第三,维新是否在事件发生时锁定了公寓访问。调查结果显示,在刘鑫首次向日本警方报警的电话录音中,刘鑫首先用中文说:“门锁了,请不要骂人。”警察问:“门锁了吗?”。”刘鑫回答。“是的,我进来了,姐姐。”刘鑫向日本警察报告的第二段录音中,警察问道。“家里的门锁好了吗?”刘鑫回答说。“现在被锁住了。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很危险。”胡警察又说:“如果是警察,请开门。”说。刘鑫回答说。“好吧。”刘鑫在一审答辩书中也说:“举报后,警察让我锁门。不要离开家。回答者都是按照警察的意思行事的。”一审判决认为,刘鑫在事件发生时锁定了公寓访问,这一事实是正确的。
第四,刘鑫知道事件发生时江边是否受到了损害。根据刘鑫首次向日本警方报警的电话录音,刘鑫高喊“但是姐姐现在很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鑫向日本警方报案的第二段录音中,刘鑫说:“现在情况不好。请快点。请叫救护车”、“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鑫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检察机关陈述:“这是我进屋几秒钟后的事。”突然,前门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声音一定是河边。“公寓邻居报日本警察的录音记录显示,警察说:“我家对面的房间里有女人的尖叫声。”“有个人呼吸声。”这样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了严重的纠纷和冲突。一审判决,事件发生时刘鑫知道江歌受到了损失。
5.江歌刘鑫怀孕是否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密谋行凶的对象是否是江歌,他说谎了。陈世峰是日本刑事诉讼中要求堕胎费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的施暴对象是江歌。二审中刘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个主张成立,法院不承认。一审判决承认陈世峰密谋的暴行对象是刘鑫正确的。
法院经过审判后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三个。
第一,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鑫主张,与姜秋莲有婚姻关系的案件外人应该自行决定江歌的继父是否应该参加诉讼,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当事人是否应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根据职权追加为共同原告,这是不合理的。一审法院是否应该增加陈世峰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陈世峰和刘鑫受到了对江边的侵害,没有主观意义联系,没有共同过失,也没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陈世峰不属于需要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陈世峰不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刘鑫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己权益的错误而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江歌在日本因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江歌死亡责任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刘鑫和江歌是在日本留学的同学。刘鑫和陈世峰发生感情矛盾后,被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陷入困境,向江边求助,江边努力给予帮助和帮助,接受刘鑫与自己生活在一起,提供了安全的住处。刘鑫纠缠陈世峰,实施了陪伴、劝说、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鑫的帮助和江歌的始祖行为,可以判断,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在友谊和信任的基础上,形成了寻求帮助和帮助的具体救济民事司法关系。维新对江边有注意、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诚实的通报和善意的提醒义务,共同防止危险的义务。
刘鑫在被陈世峰纠缠和胁迫的情况下,向江边求助,被江边接受,一起住在搬到江边的公寓里,与江边一起面临陈世峰可能实施的非法侵害危险。在陈世峰入侵行为不断加剧、风险逐渐升高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没有如实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和危险,没有及时警告江歌做好预防和防御准备,错过了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避免危险侵害的机会。刘鑫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不阻止江歌举报,可以主动举报或同意,通过公权力救济,可以有效防止陈世峰受到侵害的危险。在千世峰持刀进行非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定房门,不让江歌进入自己的公寓,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权,或者
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据此,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鑫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其实施违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形成江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江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具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刘鑫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刘鑫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鑫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鑫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