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处是“2”字
法院如何确定这一签名的效力?
基本事件
周某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分类,要赔偿对方13200韩元。但是保险公司在赔偿的时候认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据悉,事故发生时,周某的驾照以12分满分被依法扣留。保险公司认为,周某依法扣留驾照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商业保险不会赔偿。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驾驶执照在依法扣留、暂时扣押、解除、取消期间,因驾驶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经生效,商业保险不予赔偿。
朱某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投保单》 《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的电子签名都是“2”形的户型,签名虚假,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要赔偿商业保险的一部分。
另外,周某在2019年被发现在这家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同类保险,保险公司已经对同样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两个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一致,朱某也承认2019年签署了免责条款给本人。
法院审理说,在本案中,朱某的批准案相关保险支付了微信保险费,明确承认了适用商业保险的事实,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州,州,州,州,州,州,州,州)2019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对于驾驶执照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车辆事故的免责条款,州先生已经了解了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2021年,朱某再次在这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同类保险,保险公司对同样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应认为获得了商业保险豁免。因此,本案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
钟士伟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积极推广了电子保证书制度。实际上,有时投保人未能按照操作要求正确进行电子签名,签名不完整,此后投保人以此为由主张签名不真实,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对免责条款的义务,试图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这时,法院首先要根据保单签署程序、投保人是否真的投保,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投保人的电子签名不合适。另一方面,投保人有二次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豁免条款的效果?对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再次投保,即使被保险人上次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被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我们认为投保人持续投保,在以前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产品所能提供的保障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已经得到满足,此时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本案中,投保人应当知道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后果,同一投保人在同一保险人中投保了相同的保险,免责条款没有改变,此前已有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这时,投保人再次以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对此法院不支持。
转型大象:江宁开发区法院
资料来源:江苏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