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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数大情侣微信名字大全】无条件赠予女朋友240万,不能取消约会,分手后能回来吗?

时间:2023-03-12 15:22: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争论的焦点

南向女发行了一份赠与协议,表示:“由于女方未能充分购买住房资金,我自愿向女方赠送240万元,支付女方购房货款时,一次性转入女方账户,或按女方要求转入其他账户,此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委员会一旦履行就不能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男子在恋爱期间发给女子的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赠与金额和赠与是无条件的,该赠与协议系的男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女性)之后,赠与行为完成,男性要求撤回赠与的主张不符合法定撤回条件,因此驳回了男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男性方面女性赠送的大量资金大大超出了情侣之间日常友谊交往的范围,不在合理范围内,并有今后共同生活的计划,因此在双方赠与合同中附加了相应的条件是合理的。女方主张男方支付购房定金等完全属于无偿赠与,任何条件都不违背事实,明显没有道理。不能仅仅通过男人提出的赠与合同来支付购房款等行为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因此,在本案中,确定男女之间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女子继续确认上述案件的相关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中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具体案件,女性适当退还男子赠款120万韩元。

基本事件

男子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女方向厦门集美区购房款首付220万韩元,转让费55000韩元,中介费41027韩元,税金10万韩元,偿还的住房贷款10615韩元,合肥自住贷款余款偿还金43066.73韩元,共计2837308.73韩元。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均由女性承担。

一审查明

男人和女人从2018年8月到2019年9月,双方有恋爱关系。

2018年9月1日,男方向女方发放了一份赠与协议,表示:“由于女方在厦门未能充分购买住房资金,我自愿向女方赠送240万元支付女方购房款时,一次性转入女方账户,或按女方要求转入其他账户,此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委一旦履行就无法撤销。”

湖南省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9月25日、9月26日支付了100,000韩元、2100,000韩元、96027韩元、100,000韩元用于购买位于厦门集美区的住房的定金、转让费、中介费、税金共计2396027韩元。

2018年9月20日,女人向男人借了430666.73韩元,用于偿还合肥住房贷款。

2018年11月16日,男子向女子转账10615元,偿还厦门住房贷款。

2019年8月9日,男子向女子开具收据:“现已收到女方返还的44万韩元借款(现金形式)。”

后来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男方要求撤回赠与,去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财产。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把自己的财产给赠与人的合同,赠与人是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男人在恋爱期间发给女人的赠与协议中无条件地规定了赠与额和赠与。该赠与协议表示,男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此后,男子向女方赠送了2396027韩元,用于支付厦门集美区住宅的首付款、转让费、中介费、税金,双方增旅委已经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中转让赠与财产的权利,如果赠与方要求返还,则必须遵守以下法律条件之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捐赠人有抚养义务,但不履行。3、不履行期货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没有充分证明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因此,男方主张撤回赠与,女方要求返还定金220万韩元、转让费55000韩元、中介费41027韩元、税金100000韩元共计2396027韩元无法无天

与案件有关的430666.73元及10615元,根据男方的证据和女方的审判,陈述该金额属于民间贷款,与本案赠与合同无关,因此不在本案中处理。

总之,男人的控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支持。

上诉意见

男子上诉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认为事实有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赠与协议不是2018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口述内容和日期写的,不应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而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图。

1.协议达成的时间上,赠与协议的日期为2018年9月1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17日首次见面,2018年9月1日双方未确定刚买房子的意向、住宅用地、面积等,因此无法得知先知的定金为240万韩元,因此赠与协议的内容显然不真实。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恋爱期间向对方签发了过多的协议书和承诺书,2018年10月28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签署了题为“与本人男、女自由恋爱”的承诺书。我保证努力经营,互相尊敬,相爱,不怀疑,不任性,不乱发脾气,互相信任,多理解,少要求,控制欲少,用实际行动不后悔对方,以后不以任何理由和她分手,要首付。被上诉人也曾于2019年6月末向上诉人承诺拍摄婚纱照、后期领取证等。从双方的行动和承诺中可以看出,上诉人支付住房定金、偿还贷款,都是以与被上诉人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不是无条件赠与。

二、在上诉人和嫌疑人中

上诉人的结识过程、日常行为来看,双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不能仅凭一纸协议就将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定性为无条件赠与。

1、从双方的关系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通过婚恋网站结识的进而确立恋爱关系,且相识之际被上诉人正值适婚年龄,而上诉人在第一次婚姻结束后亦急欲再觅良缘,可见双方从确立恋爱关系伊始即是朝着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景而往,而非纯粹以获得恋爱过程的情感体验为目的。

2、根据被上诉人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与其父母、亲属见面,并且承诺“6月底之前拍婚纱照”、要求“结婚前给我买二手车,结婚卖了二手换大路虎”,上诉人亦带被上诉人见过自己父母、并向被上诉人说明其资产、婚姻状况,足以表明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之后就开始积极推动双方关系朝着缔结婚姻方向迈进。因此,上诉人支付相关款项,均系在“意向结婚”的合意之下为之。

3、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8年11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吵架闹分手时,被上诉人曾说“要不先把房子卖了我们分一分”,另外,被上诉人的母亲也答应说服女儿如数归还上诉人的首付款。这些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本身就认为如果双方分开则应当返还首付款。

三、一审判决认定案涉430666.73元为民间借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是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虽借款给被上诉人还贷,但被上诉人在2019年8月9日带现金“还款”时要求扣除2019年5月到8月的生活费16万元以及2019年4月欠下的生活费5000元、二手车钱25万元及打赌输的l万元,被上诉人认为扣除这些款项之后只需向上诉人还款5000元,上诉人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并未同意,该借款实质上已经转化为被上诉人扣除的购买二手车钱和大额生活费,该部分款项也应当予以返还。

四、原审法院仅凭一纸协议将支付首付款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违反公平原则,如果被上诉人通过这种欺骗、套路手段无偿获取他人财物被认定为合法,必将导致被上诉人变本加厉、人人效仿,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则。

双方恋爱期间,被上诉人还要求上诉人每月向其支三、四万元的生活费,从2018年11月到2019年4月,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8.5万元生活费,现上诉人已放弃讨要,但对于支付首付款及其他巨额款项则远超过男女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范畴,如果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被上诉人通过这种欺骗、套路手段无偿获取他人财物被认定为合法,势必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则。

现上诉人生意受疫情影响,生活极为困难,如被上诉人不予以返还相关款项,将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女方辩称:

一、原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其代付购房首付款及过户费、中介费、评估费、税费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2018年9月1日,被答辩人出具《赠与协议》载明:“由于女方在厦门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女方240万元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随后,被答辩人为答辩人购买房屋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2018年9月25日支付购房款210万元、2018年9月26日支付购房过户费55000元和税费10万元及中介费41027元,合计2396027元。此时,被答辩人已完全履行了《赠与协议》的全部内容。

其次,虽然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恋爱期间,但《赠与协议》明确了该赠与是不附任何条件且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的普通赠与行为。该赠与系在被答辩人同答辩人恋爱交往过程中基于情感关系,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自愿赠与给答辩人的,并非被答辩人所述为缔结婚姻而实施的赠与行为。

基于以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及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且已履行完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出借答辩人用于结清合肥房屋贷款及还厦门房屋贷款,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首先,被答辩人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30,666.73元用以支付其合肥自有房屋的贷款余款及还厦门房屋贷款10,615元,合计441,281.73元,至今未予偿还。由于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属于赠与法律关系,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偿还其借款441,281.73元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显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其次,2019年8月8日,答辩人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提现了44万元人民币偿还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于2019年8月9日向答辩人出具《收据》载明:今已收到女方归还的借款44万元(现金形式)。可见,答辩人已归还了被答辩人出借其用于结清合肥房屋贷款余额44万元,尚欠被答辩人1,281.73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出具的《赠与协议》明确该购房款项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普通赠与且也已履行完毕,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其赠与给答辩人的购房款项,有失诚信,且于法无据。同时,因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偿还其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原审的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发生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基于这种美好愿望,处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外一方进行大额资产支付的情况。男女恋爱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好感,或为了促进感情升华,主动给与女方一些财物,也符合人之常情。

这种给付行为系无偿的,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男方与女方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进而确立恋爱关系仅一个月时间后,就为女方在厦门购房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等合计约240万元,虽然男方向女方出具了赠与协议,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男方为女方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男方出具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女方好感,想以后结婚,由此可见,男方向女方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

本案男方向女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本院确认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女方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女方退还男方赠与款项120万元。

男方在本案中诉请女方返还的用于结清合肥房屋贷款余额430666.73元及偿还厦门房屋贷款10615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转款凭证、收据等证据,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本案赠与法律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男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

二、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男方120万元;

三、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 (2020)皖01民终8796号 裁判文书网

转自:天津二中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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