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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记录】微信证据攻略

时间:2023-03-13 01:17: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iCourt法教授,北京法网

转向:山东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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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实施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用作诉讼证据。那么,目前最常用的通信工具微信,哪些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呢?

一、微信证据的表达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互联网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朋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表短信、发送的文本文件、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等以文本形式存在的信息。这种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和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及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照片以及使用的各种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发表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朋友的聊天过程、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再现、制作、拍摄的视频。

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中、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这种微信记录最大的差异是链接的内容事先由第三方或发送者制作。

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发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种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发生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太清楚具体的操作程序,只提供印刷品或截图,很可能不会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以及与要证明的事实的关联性。

1、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演示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公司微信账户的过程。用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结合微信号的不可更改特征和个人信息界面上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只能去除使用终端不能添加的特性,通过比较每个微信客户端的全部聊天信息,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当保存,以便向法庭出示微信的原始手段,包括存储电子数据的手机、电脑、其他电子设备等。

法庭上,法官在要求出示微信原件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照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检查。

(1)账户持有人微信登录,显示登录时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然后单击“查看个人信息”,显示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注释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等以身份为导向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单击“发送信息”,逐个显示通信对话期间生成的信息内容,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内容,应点击打开展览。

(4)显示转账信息时,要点击通信对话框中的聊天详细信息,逐个查看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果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包括文本、音频、视频),则必须充分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不能有选择地提供与事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法庭可要求在指定期间内补充完整的对话记录。有意选择性地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谨慎使用微信清洗功能,可进行证据保全。

很多人会反映出微信朋友很多,聊天内容很多,经常整理微信内容,存储不了那么多或那么长的信息。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键减肥”、“清理垃圾”等自动清理功能要小心使用。不能认为同步工作是“万事大吉”,在整理之前必须保存证据。可以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也可以采取更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存公司进行保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通过公证或第三方存款证平台得到确认,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必须得到认可。如果这一证据也具有合法性和相关性,其证明力就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在一些侵权证据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证据消失,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要尽快保存证据。自身取证缺乏监督,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存证据是最有效的方法。

通过第三方存款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存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有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危险。电子证据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或者经过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并在相应的软件上注册展示。

,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

4、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自己可以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 Excel 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 PDF 格式。

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

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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