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说话就打架的地图”近年来已成为互联网趋势,“表情包经济”、“表情包产业链”也出现了。一些制作人为了追求表情包孵化速度和流量热,将目光转向了人气综艺节目。
厦门ITO蹭菠萝电视明星真人秀的热度,将节目剪辑截取到200张以上的动态截图中,添加文本、表情包、滤镜贴纸后,放到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表情包生成器”上,以表情包套餐的形式提供在线观看下载,并提供在线“修改”。
菠萝电视台认为,ITOS获得了巨大的广告收益,严重侵犯了菠萝大学的版权,给电视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菠萝大学将ITO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离线所有同道,并要求赔偿26万韩元。
埃图声称,表情包小程序的开发、建设、真人秀节目动图都是其他公司制作的,在热播期间没有上传表情包,对菠萝大学的节目也没有太大影响。未经菠萝大学许可,应该认为EPS侵犯了菠萝大学在作品中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表情包是通过ITO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发布的,ITO公司也没有证明表情包是从其他公司上传的,所以要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相关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结果等。特别是考虑到ITOS的运营程序很短,点击率有限,法院判决ITOS赔偿菠萝大学经济损失及权利保护合理费用2万韩元。
使用“表情包”会受到侵害吗?
引起争议的“表情包”主要由两种组成。
第一,以实物形象制作的表情包。
第二次,虚拟漫画图像表情包。
让我们再看一下大家更感兴趣的几个小问题。
问:什么时候容易侵权?
a:请注意以下两个危险!
风险1:商业用途
如果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传播侵权表情包,或者在商业上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表情包,未经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少量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危险2:“恶搞”真人表情包
使用、传播实物形象的同时恶意诽谤他人形象、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可能与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有关。
问:仅凭日常的“斗图”不包括盈利目的,是否侵权?
答:以营利为目的、没有非商业用途的制作、使用或传播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网民的日常“斗图”也受到法律限制。
在社交平台上使用平台本身或免费提供的表情包,一般认为在该场景中获得了平台使用许可,正常聊天使用不被认定为侵权。
另外,网民的日常使用可以被认定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
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姓名和作品名称,不能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只能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
如果在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所需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公开的肖像,则无需肖像权人同意即可使用。
因此,朋友之间频率少、传播范围极其有限的日常交流、转发或“斗图”一般不被承认构成侵权。但是,大量的使用或传播已经影响了原来的权利人,仍然需要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不能因为权利人没有承担责任而认为可以随意使用。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