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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微信名字】买卖微信账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合同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时间:2023-04-02 19:41: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网络安全法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自然人使用微信账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故自然人的微信账号记载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银行卡号等信息,该类信息均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微信账号持有者本人,具有完全的独有性和排他性,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其次,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微信用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必须知晓并同意上述协议,故程某与赵某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双方买卖微信账号,目的是转让微信账号上的通讯录客户资源,由变更后的使用人处置客户信息,但该变更行为并未获得这些微信好友的同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该买卖行为亦属无效。

此外,因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又因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破坏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的角度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专家点评

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落到实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马丁

信息科技的发达在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给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在近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我们看到对于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的界分逐渐变得清晰。对于基本个人信息的获取、保有和使用,因为和国民的人格、尊严、隐私、安全以及生活的秩序感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应当予以审慎对待和合理规制。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从公共秩序、政府监管、权利伸张、司法保护、犯罪惩治等不同侧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予以体系性的保障。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形式上是以合同方式转让微信账号,实际上是出于牟利目的让渡潜在客源信息,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把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作为交易客体。值得注意的是,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会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而且他获取并利用客户个人信息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本案审判法官透过买卖合同这一表象抓住了个人信息交易的实质问题,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翔实的分析和论证,并作出公允妥当的裁判结论。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领域工作的有效落实是一个长期的征程。其中不但要有立法上的举措,还要通过执法活动落到实处,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澄清社会生活中一些尚不明确之处以及彰显法律的底线性要求,给社会公众以正向的引导和反面的警示。本案的审判恰当地发挥了这方面的作用,引人思考,体现出积极的参考价值。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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