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诉请。法院应当以事实为基础,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做出裁决,在上诉人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得到与事实相反的结果。
三、如果一审法院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以调整,应当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退还上诉费用,而非用判决的方式剥夺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一审法院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错。一审的裁判结果用判决的方式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当于在实体上剥夺了上诉人要求分割债务的权利,而驳回的理由又是程序上的理由即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调整,并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律审查。本案的纠纷原本应与离婚案件一起处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一审法院裁决案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此案一并处理,而是以涉及案外人为由增加上诉人的诉累。鉴于上述原因,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具体改判的请求是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中关于共同债务512764.63元予以分割,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56382.31元,或将此案发回重审。
王某辩称:
一、被上诉人主张“(2020)辽079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及装修建房的花销系上诉人信用卡所负担”与事实不符。这个只是上诉人在该案中的抗辩观点,上诉人只引用了该段话的前半部分,在该判决书相关内容的后半部分明确“但并未提交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证明,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并未支持上诉人的观点。
二、(2020)辽07民终1854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明确“双方当事人可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债务纠纷另行主张”,但这只是给了上诉人一个诉权,要想胜诉,必须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事实情况来看,被上诉人对相关债务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有负担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无需举债度日,因此上诉人虚构大额债务,意图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企图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本案通过实体审理,对上诉人的诉求未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一审阶段开庭时上诉人并未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判决程序合规。上诉人二审庭审中主张在一审中对其他部分撤回了诉求与事实不符,一审也对相关部分进行了实体审理,上诉人不具备另案主张的权利。综上,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付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提交2019年8月7日王某与付某通话录音,拟证明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一直是通过信用卡倒卡的方式维持双方的生活,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40多万元的债务,卖猪款用于偿还债务了。
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40多万元的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对存在外债持有异议,且相关债务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如确实存在,应由案外人另行主张。
上诉人提交六张微信朋友圈的截图照片,拟证明双方的生活支出、装修费用等均来自于信用卡透支及借款。
被上诉人王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熟食店的关停时间以及装修房屋的照片均不能证明生活支出等均是上诉人用透支卡借款形成。鉴于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案涉钱款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不宜调整。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有一审判决所载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付某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512764.63元共同债务,要求被上诉人王某给付其中一半即256382.31元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上诉人付某主张欠付案外人等款项一节,因上诉人主张的上述债务,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不予调整。
关于上诉人付某主张其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账单欠款数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予以主张,上诉人陈述该节点的信用卡账单系经过多次倒贷反复形成,现仅凭该明细不能确认所透支金额全部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欠款日期的债务已于下一个月的信用卡还款日予以清偿,故现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账单明细主张该欠款为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但因上诉人的信用卡账单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交织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调整。
综上所述,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子非鱼说劳动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