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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转账查看对方名字】微信交易产生纠纷,对方身份如何确认

时间:2023-04-26 10:37: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8月17日,腾讯公布2022年第二季度财报,财报显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微信月活用户增长至12.99亿。微信不仅被用来社交、沟通工作、移动支付,也有用户选择在微信上进行交易。

与网购平台不同,在微信上交易的双方大多是个人用户,且一般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在产生纠纷需要诉讼时,首先就需要确认交易相对方即合同主体的身份。

在使用微信进行交易时,微信账户的使用者即是买卖合同的主体。目前,微信注册后,使用微信支付功能需要实名认证,并绑定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以区别本人与他人代为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实名认证的主体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微信账户的认证信息以确认交易对手的身份。

但是,在早期微信使用规则中,微信实名认证并非微信使用的前置程序,即便实名认证,操作的步骤也相对简单,仅限于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而且实务中还存在大量买卖、租用微信账号的现象,今年8月份,宁波市就破获了一个注册贩卖1万多个微信号、非法获利59万余元的犯罪团伙。若交易对手的账户存在上述情况便难以根据实名认证确认真正的使用者。

在张某诉代某买卖合同案中,原告张某添加一名陌生微信用户咨询买猫事宜,并当天向该用户转款8500元,该用户还向张某提供名为“陈某”的身份证照片,后双方因购猫事宜产生争议。张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但经法院核实,该用户在2018年1月17日至4月21日期间的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并非陈某。张某遂撤诉,将代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由代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

庭审中代某辩称,其从未使用身份证实名认证过该微信号,且有自己的微信号亦未更改,也没有在网络上与任何人发生买卖行为,对张某起诉的买卖行为并不知情,更没有与张某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至于是否有不法分子盗用代某的身份信息不得而知。

经法院核实,得知该用户于2017年实名认证信息为刘某,已绑定银行卡;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法院认为,张某系通过非正常交易途径购买宠物,而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张某与代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其主张代某承担买卖合同的合同责任,缺乏依据,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避免风险,微信用户应选择正规的网购平台进行交易,若必须使用微信交易,则应当提前索要对方的身份证件并通过视频通话等方式核实对方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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