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社交软件头像、昵称等用户特征信息是否属于用户的话题,引起广大网友热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教授在《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数据竞争》一文中指出个人数据可携带权有利于促进企业竞争推动科技创新。此外,尽管美国相对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上有所欠缺,但美国也比较早就通过国会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人数据携带权。
汪庆华教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任《北大法律评论》主编,是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访问学者,牛津大学奥利尔学院访问学者。对中、美两国法律均颇有研究。他表示,国内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目前在这些方面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承认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学界的普遍共识。
字节跳动高级副总裁,有十年律师从业经验的柳甄在悟空问答上就“微信用户的个人头像和昵称归属于腾讯还是个人?”也做出了回应。
柳甄表示,头像和昵称是用户的特征信息,权力属于用户,用户有可携带权,可以在其他平台自行使用。
她指出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欧洲数据保护理事会)和美国ICO的观点都是用户名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当用户要求行使可携带权时,应当提供给用户。可携带权(data portability)本身就是为了方便用户将个人信息从一个平台转移到另一个平台。
柳甄在悟空问答的回复
在加入字节跳动前,柳甄曾在美国硅谷有近十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她提到的可携带权来自于2018年5月生效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GDPR(《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该法案提出,用户对自己数据有完全自主的控制及处理权利。这种控制体现在,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分享/不分享哪些内容,将自己的数据导出/转移到其他平台上不受限制,以及在注销自己的账号之后,不在原网站上继续留存信息的“被遗忘权”。
GDPR赋予了用户更明确的同意权、访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拒绝权及自动化自决权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来源:云南信息报
编辑:王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