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网络新闻发布会。
2月2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网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依法惩治以线上教学名义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办案情况,并发布防诈骗提示。
江苏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近期,连云港、南京、苏州、常州、南通等地共发生10起诈骗案件,均为犯罪分子潜入微信群、QQ群冒充学校教师或班主任,以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到校现场缴纳费用为由,收取学费或材料费。
10起案件受害家长122人
诈骗金额达129831元
1.连云港灌南冒充教师诈骗案
张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通过对qq群“班级群”“年级”等关键词搜索潜入灌南、张家港等地家长群,通过修改备注名和头像,当“假班主任”发布虚假信息诱骗家长交费。在灌南县某小学学生家长群和张家港市某幼儿园学生家长群,共骗取14名家长6090元。根据嫌疑人交代,还涉嫌在江苏常州、山东东营、福建漳州等地使用同样手段进行诈骗9520元。目前,灌南县检察院已对其批准逮捕。
2020年2月8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等2人诈骗一案,移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该案审查批捕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教育“停课不停学”,多数教育通过网络进行,班级群成为学生教育中沟通联络的重要桥梁,该案中,两个嫌疑人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网络教育安全。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二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已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该行为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应予逮捕。
2.南京江宁冒充教师诈骗案
2020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使用QQ进入南京某小学英语复习群,并将自己的QQ昵称、头像更换成与任课教师相同的样式,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教师发布“受疫情影响,需要参加网络辅导课并缴纳辅导费”的虚假消息,要求每位家长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1300元。两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分别向嫌疑人转账1300元,共计2600元。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时发现,该嫌疑人账户有大量的资金流入,且账户所进资金中关联30余名被害人,共计15000余元。目前已有青岛、余姚和苏州等地受害人在案发地报案。
2月13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15日犯罪嫌疑人于广西被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次日移交南京公安机关。目前,江宁区检察院已作出批捕决定。
3.其他8起同类型案件
近期,江苏苏州、常州、南通、镇江地区出现8起冒充教师混入家长群骗取资金的案件。如南通如皋某诈骗案嫌疑人甚至谎称疫情防控期间在线缴纳学杂费有优惠价且名额有限,付款后需立刻截图并在群内发布,引发家长“抢购”,单次即骗得13名家长转账33530元。
检察机关在获知相关案件后,主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目前,由于数起案件嫌疑人身处外省或尚未抓捕归案,根据公安部相关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协调外省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异地抓捕或将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办理。检察机关将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惩该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上述案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新动向。犯罪分子改头换面、转移阵地,将犯罪的黑手伸向困守家中的学生和家长这一特殊群体,他们进群潜伏、伺机作恶、借疫侵财、趁火打劫,这类犯罪受害人群多,涉案范围广。
犯罪手法需警惕
广撒网搜家长群 伪装班主任收钱
据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吴炘介绍,该类案件呈现规模化撒网式进群、潜伏诈骗易得手、诈骗犯罪隐蔽性强等特点,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期间教学秩序,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广撒网式搜索进群行骗。一些犯罪分子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利用学校、培训机构普遍开展线上教学、辅导的机会,通过广撒网式搜索“家长群”等关键字,利用部分微信群、QQ群没有设置相应的验证步骤、群管理员疏于管理等漏洞,进入多个家长群。
二是潜水、易容潜伏伺机行骗。犯罪分子进群后注意“潜水”观察,寻找机会迅速伪装成班主任头像和昵称,骗取家长们信任,要求家长扫描二维码缴纳学费、资料费、补习费、培训费等实施诈骗,致使部分家长上当受骗。
三是单笔诈骗数额小但受害人众多。犯罪分子通常采用学杂费、教材费等名目收取费用,“单价”不高、单次在某一班级骗取金额较小,部分受害人甚至没有报案意识。如南通通州某诈骗案被害人每人被骗400余元,12名被害人仅数人报案。
四是多县市跨区域作案查处难度大。由于犯罪分子采用在互联网搜索进群的方式,导致诈骗范围不受地理位置局限。如连云港张某某诈骗案中,被骗的5个家长群分散于山东、福建、江苏三省,地域跨度大。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实施交通管控,侦查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存在诸多不便,导致部分诈骗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
检察官防诈提示
留意陌生人 谨慎付款 电话核验
针对传统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到家长微信群、QQ群冒充教师或班主任,以收取学费或材料费进行诈骗的新动向,江苏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吕梅特别提醒各位家长:要擦亮眼睛,谨慎付款,及时报案。
检察官也正告犯罪分子,勿存侥幸心理!对这类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发国难财者,司法机关必严惩!我们将依法果断亮剑、施以重拳、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检察官特别提醒
(文字:宋世明 图片:刘元华 编辑: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