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7)皖1602执48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郭艳忠
性别
男
年龄
39
身份证号
3421261980****0454
住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6区1号504室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新海、赵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9999元,利息113398.82元,合计553397.82元(2016年3月26日以后19999元本金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3%,42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2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位于谯城区新华北路六区1号商住楼2单元504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002002920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303311号)及位于谯城区人民中路物资局家属院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00908297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303312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郭艳忠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郭艳忠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2元,由被告郭新海、赵玉敏、郭艳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