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转自: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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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聊天
已经成了我们生活的常态
网络聊天虽然便捷
但也不能“乱聊”
今天
让我们一起看看
在网络上发言不当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吧
案件回顾
方某和游某系同一小区的业主
方某同时也是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近日
游某因不满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方某
在涉及游某的物业纠纷中的处理方式
便在小区业主微信群
(该微信群有271人)
对方某发布了一定数量
带有侮辱性言语的语音
以发泄其不满情绪
游某
就骂你!你拿我怎么样?
我要去法院起诉你!
于是
方某以游某毁损其名誉为由
向平潭法院起诉
要求游某向其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认为
游某本应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其在多达271人的微信群中,连续多次针对性、煽动性地对方某进行谩骂,并对方某的人格进行指责和贬损,客观上已造成群成员对方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在一定范围内给方某造成了不良影响。游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侵害了方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游某在其发布语音的微信群中公开向方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
法官说法
一
侵犯名誉权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
二
侵犯名誉权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
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怎么办?
若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四
在何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链接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届时,民法典将取代我国现行民事单行法,继续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关于公民名誉权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里
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
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
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请文明上网
维护健康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