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时期,美国俄克拉荷马市一名黑人男子在公交车站饮水机旁饮水,饮水机上标有“有色人种”字样。图片拍摄于1939年。
美国法院的档案和判决书往往能提供比专业历史论著更准确的历史记录。《今日美国》报评出最高法院历史上21个里程碑式判决,其中包括1896年宣判的“普莱希诉佛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这项判决影响了美国社会百余年,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所带动的历史惯性冲击至今。
“普莱希案”的判决书被法官和学者引用过两万多次,相关论著汗牛充栋,大多着眼于法律分析。2019年2月,《隔离》(Separate:The Story of Plessy v. Ferguson,and America's Journey from Slavery to Segregation,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一书出版,作者是《华盛顿邮报》高级编辑斯蒂夫·卢森堡。跟大部分写这个案子的论著不同,卢森堡挖掘出当事人、法官、律师鲜为人知的行迹,用丰富的生活细节,展示出个人经历、价值观、知识结构、社会习俗、认知偏见等如何影响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的裁断,以及法院的判决如何改变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命运。疫情暴发前的一年中,卢森堡受邀在全国做了几十场演讲,读者反响热烈。
“普莱希案”发生在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奥尔良。那里曾是法国殖民地,1803年被拿破仑卖给美国。内战前,新奥尔良成为南方最大的都市和港口,也形成了美国最早的族群熔炉:法国人、西班牙人、英国人、非洲人、印地安人、加勒比人、爱尔兰人……经过几代融合,形成庞大的非黑非白群体,肤色呈现出五颜六色的光谱。“普莱希案”的当事人荷马·普莱希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八分之七白人血统。他的老爷爷是法国人,看上了一位女黑奴,花钱把她赎身。两人生了八个孩子,其中一个女儿嫁给白人,又生了好几个孩子,包括普莱希的母亲。
内战结束后,美国《宪法》增加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奴隶制被废除,南方黑人获得公民权,黑人男性获得选举权,开始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保障这些新宪法权利的实施和战后重建,联邦政府对南方各州实行军管,历时十年。南方重建失败后,各州开始在学校、医院、交通、餐饮、旅居等场所推行种族隔离政策。新奥尔良有大量像普莱希这样的混血人群,他们成为种族隔离政策的主动挑战者。
1892年6月7日,普莱希买了张头等厢的火车票,坚持坐白人车厢,遭到拘捕并被起诉。按照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他可以被判处20天监禁并罚款。审判庭法官约翰·佛格森没有判普莱希监禁,只判罚款25美元。普莱希上诉,佛格森法官成了被告。案子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七位大法官判决种族隔离政策符合《宪法》。只有一位大法官反对。
判决书执笔人是亨利·布朗大法官。他把平等分成“政治的”和“社会的”两种,认为法律只管得了“政治平等”,管不着“社会平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无疑是实行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绝对平等。但在本质上它的目的不是取消种族间的差别,或实行不同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普莱希案判决书,同上,第551页)布朗大法官认为,政府不可能通过立法克服社会偏见,也不可能通过强制两个种族融合来保障黑人的平等权利。他的以下论述今天仍然被很多人深信不疑:
如果两个种族要达到社会平等,必须是自然亲和、相互欣赏对方优点、个人之间情投意合的结果。法律无力铲除种族本能,废除身体差别,试图这么做只会加剧目前的困境。如果两个种族在民权和政治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就不可能是一个种族在民权和政治上比另一个劣等。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方面比另一个种族劣等,美国《宪法》无法把他们拉平。(同上,第551-552页)
在布朗大法官看来,法律规定黑人和白人不能坐同一车厢,黑白一视同仁,并没有给黑人打上劣等种族的烙印。普莱希之所以觉得自己被当作劣等种族对待,不是因为法律不平等,而是因为他自我感觉劣等。所以,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普莱希自己的问题。
最高法院唯一的反对意见来自约翰·哈兰大法官,后世因此称他为“伟大的反对者”。哈兰大法官是肯塔基人,内战前父亲是奴隶主。奴隶制时代,父母是奴隶主,儿女天生也是奴隶主;父母是奴隶,儿女天生也是奴隶。但世界总是比法规和原则复杂。哈兰有几位长兄,包括他父亲跟一位女黑奴生的混血儿罗伯特。到了上学年龄,他父亲早上送罗伯特入学,因为孩子长得有点黑,下午被打发回家。罗伯特只能在家里接受教育,长大后成了相当成功的商人。内战爆发时,哈兰反对废奴,但为了维护联邦,组织义勇军加入联邦军队,跟南方叛军作战。这种经历显然影响了哈兰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对种族隔离的看法。
哈兰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措辞激昂:“白人被视为这个国家的优势种族。事实上,在声望、成就、教育、财富和权力方面都是这样。如果我们坚守伟大的传统,坚持宪法的自由原则,我也不怀疑,将来会一直这样。但是,从《宪法》看,在法律眼中,这个国家的公民没有优等的统治阶级。不存在高低贵贱的等级。我们的《宪法》不讲肤色,不知道也不容忍把公民分成三六九等。在民权方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卑微的和最有权力的都被一视同仁。在涉及国家最高大法保障的民权时,法律把人当成人,不看他的出身和肤色。”(同上,第559页)
哈兰大法官认为,他的同事肯定知道法律规定车厢黑白隔离,“目的不是把白人排除出黑人车厢,而是把黑人排除出白人车厢。”(同上,第557页)所以,黑白“平等对待”只是一层法律上“薄薄的伪装”。这事实上是在批评布朗大法官和其他同事“故意无知”或“装糊涂”。历史上,这种“故意无知”在法律界、政界和学界显隐交错,延绵不绝。一百多年前,逆潮流将这种批评写在判决书的反对意见中需要非凡的道德勇气。直到58年后,哈兰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才成为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见——1954年,最高法院推翻了“普莱希案”的判决,宣判种族隔离违反《宪法》。
《华盛顿邮报》高级编辑斯蒂夫·卢森堡的著作《隔离》。
法官的判决为法律注入生命,而法官是时代之子。即便不乏勇气反对偏见的法官,像哈兰大法官,也难免受时代、习俗、生活阅历和知识结构等造成的偏见影响。在主张黑白种族平等的同时,哈兰大法官在判决书的反对意见中以充满偏见的笔调描述华人:“有一个种族跟我们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不允许那个种族的人成为美国公民。那个种族的人,除了不多的例外,被我国绝对排除在外。我指的是华人。但是,按照本案中有争议的法规,即便是华佬也能跟美国的白人公民坐在一个车厢……”(同上,第550页)
“普莱希案”判决两年后,在旧金山出生的华人黄金德回美国时被拒绝入境,政府不承认他是美国公民,认为虽然《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出生公民权,但政府认为华人例外。经过层层上诉,最高法院判决美国政府的做法违宪——按照第十四修正案,只要是在美国出生的人就是公民,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有两名大法官反对这项判决,其中一位就是哈兰大法官。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投票核准后,再由总统任命。一些有强烈党派倾向的选民期望通过总统和国会选举,让符合自己政治、宗教和文化观念的法官进入联邦司法系统,尤其是最高法院。《隔离》一书呈现的历史细节让人们看到,联邦法官不是被党派预装了法律程序的司法机器。他们有政治倾向、宗教偏见和道德偏好,但他们不是僵化的政治单面人。参加“普莱希案”判决的八名大法官中,有六名是北方人,大多在耶鲁、哈佛等名校受教育。哈兰大法官是蓄奴州肯塔基人,只念过本地不知名的学校,父亲还是奴隶主。如果刻板僵化地以身份取人,很可能以为维护种族隔离的应当是哈兰大法官,而反对种族隔离的应当是布朗等名校出身的北方法官。但现实呈现的结果却完全相反。
普莱希的主打律师奥比昂·图尔吉是个悲剧性人物。他年轻时参加内战,脊椎受伤,几乎瘫痪。恢复后又回到战场,再次受伤,被南方叛军俘虏。他和哈兰在同一场战争中跟共同的敌人作战,但作战的理由却不同:哈兰是为了维护联邦,图尔吉是为了解放黑奴。在代理普莱希打官司期间,图尔吉律师一直很矛盾:如果官司输了,一些南方州打擦边球的种族隔离政策就会变成明目张胆的合宪法律,不但帮不了当事人,而且让无数有色人种国民丧失回旋的空间。1896年5月18日,噩梦成真,他输了官司,种族隔离成了最高法院明确授权的法律。图尔吉从此放弃了律师职业,在抑郁中度过余生。几年后,他客死法国,没有留下多少财产,遗孀靠继承他的伤残军人抚恤金生活。
最高法院判决后,普莱希主动到新奥良的法院交了罚款,从此在法院档案中消失。人口普查记录显示,他的种族身份随着法律的变化而改变,先是从“混血”变成“黑人”;1920年,他57岁,又从“黑人”变成“白人”。五年后,普莱希去世。一生几十年,被人为归入不同的种族类别。在那个流行“一滴黑人的血会污染白人的汪洋大海”的时代,图尔吉律师无法为他从最高法院讨回公道。“普莱希案”之后,哈兰大法官曾在一次演讲中感叹:“最高法院的权力可以用来行善,也可以用来行恶,都不可低估……既能通过判决巩固人民对我们体制的信心和爱戴,也比其他政府部门更容易破坏我们的政体。”(《隔离》,第493页)
《隔离》找回了“普莱希案”无数遗失在历史中的碎片,不是把历史抽象化和简单化,而是还原那个事件丰富而完整的历史细节。虽然那个判决已经被推翻,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的污点案例,哈兰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成就了他的英名,但布朗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揭示的问题依然存在:社会习俗难以很快随法律改变。最高法院从赞成种族隔离到废除种族隔离,花了近60年时间,各州在制度层面的种族隔离前前后后持续了上百年。改变法律实属不易,而消除社会偏见、移风易俗更难。正如《隔离》的作者所言,“普莱希案”定义了此后一个世纪的美国,也正在塑造美国的下一个世纪。
刘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