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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骂人】用案件解释法硕,骂微信群吗?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

时间:2023-02-28 09:43: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平潭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

转换:福建高等法院

特别提示:本期标注为“来源”或“转战”的作品均由媒体转载,著作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分享的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在微信群里聊天

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

网络聊天很方便,但

但是不能“乱说”

今天

一起看吧。

在网上发言不当

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审查事件

方某和刘某系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

方某也是这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最近

刘某不满,业主委员会委员房某

与保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中的处理方式。

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

(微信集团有271人)

对方某公布了一定数量

说侮辱性话的声音

发泄不满

巡演某

骂你!你要怎么带我去?

我要去法院告你!

所以

方某以刘某名誉受损为由。

向平潭法院起诉

要求刘道歉

经法院审理判断

刘某需要以合法的方式处理,但在多达271名微信团体中,他接连多次有针对性、煽动性地辱骂对方某某,指责和贬低对方某某的人格。客观上,造成集团成员对手一个社会评价下降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对方某产生了不利影响。刘某主观上有错误,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方某的名誉权,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在发表语音的微信军队中公开向某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查。

法官陈述

一个;一个。工作;工作。1

侵害名誉权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是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从而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

两个;两个。这个;这个。2

侵犯名誉权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损失。

三;三;3

如果侵权人不道歉或不道歉的内容没有通过法院审查怎么办?

侵权人拒绝道歉或者道歉声明内容不能通过法院审查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开判决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在什么情况下,被侵权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对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的一般不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进行判决。

民法典链接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民法典》将取代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继续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中关于公民名誉权的相关规定。

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里

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

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

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请文明上网
维护健康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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