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四日是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重阳节被赋予了新的意义。2013年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9月9日为“老年人节”,让尊敬老人的优良传统在现代得以延续。然而,一些需要异养千年的老年人却有很多现实的烦恼,其中财产处置是家庭矛盾的焦点之一。遗产继承纠纷了怎么办?如何有效地烹饪“死后的事”,安享晚年,是很多老年人面临的问题。
1、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为了避免继承人日后因争夺财产而发生纠纷,很多老人会通过遗嘱安排遗产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非标准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这在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之间引起了更大的纠纷。
为了执行实际遗嘱,老年人在制作遗嘱时有必要加强对遗嘱形式要素的关注,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客观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两种形式是贾西游言章和大西游言说。两者的基本区别是遗嘱是否是遗嘱人亲笔写的。(约翰f肯尼迪,读本)遗书要求遗嘱人亲笔写全文,签名,注明完整的年、月、日。但是,贾西游说不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遗嘱的形成,因此其真实性经常受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怀疑,因此在确认遗嘱效力方面存在困难。因为比起代理书遗嘱,要求现场有两个以上的证人,所以其真实性更容易证明。证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他是与遗嘱和遗赠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完全作证遗嘱形成的全过程。但是,如果证人只目睹向遗嘱人宣读遗嘱或遗嘱人签署遗嘱等过程,就不能断定代书遗嘱有效。
如今,人们表达意志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电脑打印、录音影像逐渐成为记录、传达信息的主要方式。为此,《民法典》专门增设了印刷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与大书遗嘱要求一样,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也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在场,为了保证信息完整性,遗嘱和证人必须在打印的遗嘱的每页上签名,并标明年、月、日。录制时,要以“到镜子尽头”的方式清晰拍摄制作遗嘱的全过程,还要反映遗嘱人、证人的特写及周围场景,最大限度地还原遗嘱的签订过程,以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此外,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也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只是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方式,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要以不同的方式订立遗嘱,以保护自己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的实施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产生了重要影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的法律适用效力。当存在几种有效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遗嘱为准的“遗嘱设立后效力优先”为准。
2、以个人名义的财产不等于个人的财产
根据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老年人有权通过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适当安排个人财产分配。“请注意,个人名义的财产不等于个人财产,可能包含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最常见的情况是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老人处分财产时涉及他人财产权益的,包括他人财产权益部分的处分行为无效。
例如,李某和张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李某的名义登记。妻子张先生去世后,李某和最小的儿子住在一起。此后,李某去世后,两个儿子就该家的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小儿子拿出老李的遗言,表明其财产属于小儿子,并要求将房子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法院审理说,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使两人分别享有1/2的财产权。张某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李某、大儿子、小儿子享有的房子的二分之一必须按照各自继承三分之一的法定继承。接着,按照李某遗嘱的意思,小儿子继承了李某在家里拥有的所有财产权。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大儿子对住宅享有六分之一的财产权,小儿子享有六分之五。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除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约定的情况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拥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部分分为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遗产分割时要先分割别人的财产。
除了夫妻共享、家庭共享外,还有财产共享关系、伙伴关系共享等。法官介绍说,不管是什么样的共有关系,在处理自己名下的财产时,首先要将别人的财产与共有财产分开,但共有人或法律有特别的约定或规定,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优先。
此外,继承人的财产或权利由于法律规定或其性质,继承人不能继承的情况也有。例如宅基地使用权、受益人指定的保险金、继承人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属性的特定权利等。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特殊属性,与特定员工身份有关,因此只能享受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不能根据继承自然获得。但是住宅基地往往离不开住宅。按照“沿着土地跟着房子走”的原则,房子继承时,继承人也可以享受对该住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没有房屋消失或在住宅基地没有建房子的住宅机。
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只能由受益人享有。即使保险费由被继承人交纳,但若指定的受益人非被继承人本人,那么当继承开始时,保险金不能被认定为遗产,被继承人自然也不能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分配。
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不属于死者本人的遗产范围。虽然死亡赔偿金是因被继承人死亡发放的赔偿,但从其性质而言,属于有关部门基于被继承人死亡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
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自然也不能由遗嘱人以遗嘱方式进行分配。如遗嘱人请求他人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等,随着遗嘱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由他人继承。
3、设立居住权实现老人住有所居
不少老年人对提前分配财产有隐隐的担忧:若子女不再赡养自己,自己日后无家可归了该怎么办?“其实老人可以通过给房屋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住有所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
引入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亮点之一。居住权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其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继承,也不能成为居住权人的遗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进行出租。待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才享有完整的权利。因此,当老年人处分自己的房产时,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设立居住权,从而保证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后,自己或指定人仍可以在房屋中继续居住生活至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居住权人去世。
根据民法典规定,除法院判决外,还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登记”的方式或者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进行约定。但有书面合同并不代表具有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机构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无法对抗第三人。
老年人还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为自己或第三人保留居住权。例如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由子女继承,但再婚配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从而实现子女利益与再婚配偶利益的平衡,减少子女、亲友对老年人再婚的干涉。
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前提为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并且遗嘱继承或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与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不同,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取得居住权。但为了避免权属争议,仍有必要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4、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老有所依
对于孤寡老人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则可以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能有所依靠。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作为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特色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两大特征:一是遗赠扶养协议中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例如遗赠人的远房亲属、朋友、邻居、村居委会等;二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论是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都应当遵守协议的内容,不能单方解除,即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是以对被扶养人进行扶养为代价的,被扶养人接受了扶养人的扶养后,其遗产应按照约定归扶养人所有。
近日,一则独居老人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关注。16年前,一直独居的曹大爷与居委会签订了《处理意见》,约定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其生活、养老直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过世后由居委会处置。曹大爷去世后,其从未露面的四个子女突然出现,要求继承老人价值近200万元的遗产,并与居委会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经审查协议合法有效。居委会对曹大爷尽到了扶养义务,保障其生养死葬,因此法院判决将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等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遗赠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理方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子女对遗赠人仍然有赡养义务,也依法享有对遗赠人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当继承人的继承权与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时,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几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分配上效力具有最高性、优先性。继承开始后,一般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处理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因此,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扶养人所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范围之外、遗赠人的其他财产,遗赠人的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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