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我们习惯用微信、QQ等网络空间
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开心的插曲,吐槽不爽的事情
每个人都有多个微信群、QQ群
聊天中争执几句很常见
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
可能就违法了
案 例 1
微信群中骂人泄愤
除了公开道歉还得赔钱
据悉,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侮辱孔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今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月,奉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已经损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誉权。
法院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 例 2
微信群里骂人
鄂尔多斯一男子被行拘3日
据内蒙古晨报报道,就在2020年5月,内蒙古达旗公安局王爱召派出所查处了一起利用微信群发泄心中不满,肆意辱骂他人的案件,而违法人员王某某已被行政拘留3日。
据悉,4月24日8时许,王爱召派出所接到了村民杜某的报警,称有人在村务公开群内对其进行辱骂。经查明:4月23日21时,王爱召镇村民王某某因日常琐事与村委委员杜某发生争执,并在村务公开群中通过发语音的形式,多次对杜某进行辱骂、侮辱。
法官说法
网络社交活动不能为所欲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 条 链 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完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如果有人心存侥幸
触犯法律底线
那么等待他的一定是法律的制裁
综合于网络
审核 / 乔国华
编辑 / 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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