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在一起案例释法中,最高法明确,非法制售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显示,被告人熊昌恒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出资购买空白微信号和一款智能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
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三联生活周刊)来源: 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