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普通人是诽谤罪,诽谤明星不是诽谤罪吗?
明星也是人,人人平等!
但是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在实务中诽谤明星往往不会被判有罪。
这究竟是为何呢?
今天,迪丽热巴维权成功的消息上了热搜,法院判决被告道歉并赔偿。
这似乎打了黑子一个大脸,但事实上,明星维权的新闻不在少数,马天宇、黄秋生、林妙可等人都有过维权,甚至已经进监狱的吴亦凡、回台湾的罗志祥,都曾经发出过“律师函警告”。
虽说其中有些明星最终被实锤,但在塌房之前,大多人并无证据,不过道听途说,吃个瓜,甚至有些“有心人”故意捏造新闻以博眼球,这些无疑已符合刑法中诽谤罪的规定,可为何很少传来黑子被抓的消息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按照司法解释,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三)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大多黑子的行为,的确符合诽谤罪的要求。
而之所以诽谤明星多不以诽谤罪论处,是因为这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宪法具有“其它法律不可与之抵触”的地位。
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对公共事务发表言论的权利,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与公共事务密切相关,因此众人对明星发表看法,即使虚构,也往往不违法。
无疑,明星也是人,也有隐私、荣誉等权利,但当其个人权利与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选择保护哪一方,便影响深远。
如果法律惩戒每一个黑子,那么人们对于明星,便道路以目,有口不敢言。
如果法律不惩戒黑子,难道明星个人隐私、荣誉等便自然会受到侵犯。
如何抉择,众说纷纭,不知你如何看?欢迎评论区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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