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舟山区人民法院对景德镇第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公开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段某铁因非法获取、出售2万余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珠山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删除非法存储、传输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判决段某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段某铁当庭真诚悔过,表示服从判决,并愿意主动履行删除信息及赔礼道歉义务。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人段某铁通过网络得知可以通过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为牟取非法利益,其从多名QQ好友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部分买来的信息通过QQ卖给他人。截至案发,被告人段某铁共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财产信息2万多条,获利人民币2000元,所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审理经过
珠山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发表出庭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段某铁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涉财产信息2万余条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对其判处前述刑罚。
同时,段某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信息高速发展便利生活的同时,滥用个人信息现象也随之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合法借贷、在正规平台购物等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来源:瓷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