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集团委托我代购彩票。代替彩票中奖,2022年5月福建厦门的科某与郭某见面,双方互加微信。
次日,柯某邀请郭某建了一个五人微信群,还加入了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的微信群。5月7日~11日,柯某多次通过微信委托郭某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中代买彩票,其一般会在开奖前,以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向郭某支付彩票票款。5月14日,柯某再次在五人微信群发出购买指令,郭某随即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发送购买意愿,并向彩票客服人员支付彩票款项。当天开奖结果公布,该期大乐透中一等奖,中奖金额为1264万元(共42股中奖),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柯某中的2股彩票可分得奖金48万余元。开奖后,柯某于当日向郭某微信转账108元,郭某收下该转账款项。
不久后,郭某以柯某并未提前支付案涉彩票款,案涉彩票系郭某自己购买为由,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柯某支付彩票奖款项48万余元。
法院:驳回原告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彩票、奖券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彩票系柯某委托郭某购买,还是郭某自行购买。
本案中,在购买案涉彩票前,柯某通过微信向郭某发出了购买彩票的指令,而郭某此前已多次代被告购买过彩票,应十分清楚此次柯某所出指令的真实意思如此前一样,系要求郭某代为购买彩票,而非提供信息让郭某为自己购买彩票。郭某在接收到被告指令后,完成了彩票的购买,并在之后收取了柯某所支付的彩票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
郭某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为柯某处理委托事务,从而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柯某。郭某诉求柯某向其支付彩票奖48万余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委托指令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乃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并无须以委托人先支付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所需之费用为成立条件,故委托人在彩票开奖前,抑或开奖后才向被委托人支付彩票款项,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委托关系建立的认定。
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如果委托指令含糊、不具体,很容易导致纠纷发生。因此,我们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要谨慎对待,完整、准确地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综合“CCTV今日说法”、“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