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还借款但未要回借条
手机中的相关微信记录又被删除
当债权人通过诉讼要求其还款
并获得法院支持后
债务人扛着两台台式电脑
走进检察院
申请对这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
进行监督
……
“两年了!从2020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我偿还21.7万元到今天法院制作调解书只让我偿还9.52万元,检察院的有力监督让我最终相信公平和正义一定会到来!”
日前,一起民事案件的申请监督人张某来到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一边向检察官展示刚刚收到的民事调解书,一边强调“杨某在再审时终于承认第5张借条上的钱不是新发生的借款”。看到调解书上载明“最后一笔8.7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此案的承办检察官倍感欣慰。
申请监督
扛着两台电脑作证
“麻烦让一让,小心不要撞到了……”2020年4月的一天,张某扛着两台台式电脑气喘吁吁地来到赤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说自己刚从深圳坐高铁回到赤壁,一下车就直奔检察院来了。张某称,之所以扛着两台电脑来检察院,是因为电脑里面保存着他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而那些聊天记录记载着他与杨某之间借钱、还钱的经过。
听完张某的讲述,检察官更觉得奇怪,微信聊天记录用手机查看更简单快捷,为什么非要大老远扛两台台式电脑回来?张某一脸无奈地解释道:“说出来怕你们不信,我手机里的聊天记录都被杨某删除了!”检察官追问张某,自己的手机怎么能轻易被别人拿去删除聊天记录呢?张某说,找人借钱,很多事自然都得听人家的。
承办检察官通过张某提交的相关文书,大致了解了基本案情——
2019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张某因生意周转向杨某借款并先后向其出具了5张借条,分别记载:2019年11月1日借款3万元、2019年11月9日借款4万元、2019年11月14日借款3万元、2019年12月9日借款3万元及2020年3月17日借款8.7万元。2020年6月,杨某持上述5张借条向赤壁市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因故未出席庭审,法院根据上述5张借条缺席判决张某偿还杨某21.7万元。张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张某怠于行使上诉权利,有违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的基本原则,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因为杨某删除了张某手机中关于两人之间涉及还款细节的聊天记录,张某只好扛着两台保存了聊天记录的电脑来到检察院,并一再强调部分借款实际已经还清,只是相关借条未收回,自己不应按法院判决的数额还款。
调查核实
微信转账记录戳穿谎言
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阅卷及调查,发现张某与杨某之间的“糊涂账”存在多处疑点:杨某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称其前后5次借给张某的共计21.7万元均是现金支付且本金未还。在手机支付如此发达的今天,大额钱款均用现金支付有些不合交易常理;双方的最后一笔借款是8.7万元,这并非小数目,在前4笔借款均未偿还的情况下,杨某为何还出借大额款项给张某?此外,最后一次借款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当时湖北正处于严格的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之间的现金借付款行为难道不受影响和限制吗?
针对这些疑点,承办检察官向张某进行了仔细询问。张某称,杨某出借的款项并非全部为现金支付,他已陆陆续续偿还了杨某十几万元,而且都有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只是他没有拿回借条。张某还强调,所谓第5笔即最后一笔8.7万元借款并非单独的一次借款,而是双方对前几笔借款的结算。
随后,承办检察官对杨某所称的出借款项“均为现金支付”一事进行了详细调查——根据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2019年10月31日,杨某分3次每次向张某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3万元;2019年11月14日,杨某分3次分别向张某微信转账1万元、1万元、0.615万元,共计2.615万元;其次,根据张某提供的签购单,2019年12月9日,杨某使用其本人信用卡在张某个人POS机上刷卡2.4万元,持卡人签名处有杨某手写电子签名,张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实际金额为2.3万余元。而这几笔交易的时间、金额与2019年11月1日、11月14日及12月9日的3张借条所记载的借款时间、金额高度吻合。
根据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自2019年11月1日第一张借条出具之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第5张借条出具之日止,张某共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19笔合计13万余元。2020年3月17日之后,张某仍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20笔合计1.7万余元。如果张某的这些转账均不是偿还借款,那这些转账又是怎么回事?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决定对杨某展开调查。调查之初,杨某坚称,借给张某的21.7万元全是现金支付且张某一分钱也未还过。检察官遂将张某提交的银行账户对账单及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摆在杨某面前,要求杨某就其中张某于2020年1月6日向其转账3万元及“钱已经转了……条子给你……明天把2000元保证金给我,直接烧了吧”的微信聊天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同时,检察官要求杨某就每张借条的现金来源、交付时间、地点、相关人证等进行详细说明。
这时,杨某改口称:“张某给我转账只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杨某还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他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转账收支明细及其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而杨某提交的这些资料恰好与张某提交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承办检察官由此认为,杨某向张某转账及刷卡支付的时间、金额与张某出具借条的时间、金额基本吻合,足以证实杨某确实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了部分借款,并非其所称的借款全部为现金支付,杨某在庭审时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张某很可能已偿还了部分借款。
跟进监督
还原真相再审翻盘
那么,第5张借条即最后一张8.7万元的借条究竟是结算凭条,还是新一笔借款的借条?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首先,这笔借款并无转账支付凭证,也无证据证明系现金支付;其次,前4笔借款经张某陆续转账还款后,剩余借款和利息加起来与8.7万元大致相当;再次,该笔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3月17日,当时湖北省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且张某在赤壁市即将解封的时候,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了“关于实行城区住宅小区封闭楼栋解封……”的文件,并和杨某在微信中聊到“三个月的息了已经”。张某表示“等事情好了,我跟你见面,全部都说清楚”。杨某回复“好,不说利息你晓得差我好多钱吧”。上述证据,虽不能直接证实2020年3月17日的8.7万元借条是最终结算后出具的凭证,但结合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间接证明8.7万元并非新借款的事实。
随后,赤壁市检察院以张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且8.7万元借条并非再次借贷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认为,二人经济往来较多,不能证明张某向杨某转账就是支付借款,如果那张8.7万元的借条是结算凭条的话,张某理应收回前4张借条,遂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赤壁市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跟进监督,遂向咸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咸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咸宁市中级法院指令赤壁市法院再审此案。
在法院再审环节,杨某承认了8.7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的事实。最终,法院再审认定,2020年3月17日的8.7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该借条是张某此前4次向杨某借款并多次还款且经过双方结算后,张某另行向杨某出具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调解,张某和杨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分期偿还所欠杨某借款及利息共计9.52万元。
检察官说法
民间借贷要有证据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地涌入司法机关。在诉至法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导致败诉。为有效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务人应当对两种情形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已还借款,但忘记收回借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还款行为和借款行为一样,也应重视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本案中,针对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借条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通过微信转账还款的,可以向腾讯官方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也可在转账时注明转账用途并保存聊天记录。
借贷关系中,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在借款或者还款时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出借方提供借款时转账支付凭证、借条一个都不能少;借款方还款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并注意索回、销毁借条。
二是注意收集还款凭证。用于证明已经还款的材料,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是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的“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还款凭证对于债务人而言尤为重要,债务人在还清借款后,应注意收集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怡廷 汪萍 卢梦秋 漫画: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