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消息,数起“扫黄打非”刑事案件近期审结。其中包括北京审结的一起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北京某大学一名学生刚某某,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记者注意到,日前,北京房山检方公布了该案详情。
毕业答辩前,男大学生被刑事拘留
检方介绍,刚某某是北京某大学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在2021年1月至6月间,他多次身着“碎花长裙”“日式高中校服”“洛丽塔”等进行角色扮演,与两名男网友拍摄淫秽视频,并将拍摄的六十余个淫秽视频利用推特、微信、QQ软件等进行贩卖、传播,非法获利数千元。在毕业答辩前夕刚某某因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9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刚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1月,刚某某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刚某某回忆,父母从小离异,自己随母亲改嫁后,继父经常动手打他。2021年1月初,其找朋友注册了一个推特账号,之后就在这个账号上发布一些淫秽视频小片段,并在后面附上微信号和QQ号,如果想看视频完整版,就加他微信或者QQ好友,每段视频60-80元不等。刚某某称,这些淫秽视频的内容都是其与其他男性的不雅视频,并且都是自己拍摄的,自己这样做也是为了挣点钱花。
对于自己所犯的错,刚某某懊悔不已。
视频文件20个以上
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时刻保持思想的纯洁和精神的高尚,牢固树立“幸福是靠奋斗出来的”的思想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及努力获得报酬,切勿心存侥幸,触犯法律底线,断送自己的前途。
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空间不是“世外桃源”,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活动中要自重自爱,自觉抵制腐朽文化的侵蚀,谨言慎行,维护网络良好传播秩序,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中国青年报(ID:zbqcyol 整理:张小松)综合:微信公众号“扫黄打非”“房山检察”、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