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是互联网+的时代,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等社交媒体平台都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们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加顺畅,信息分享变得更为广阔。商家可以通过朋友圈扩大消费者的市场群体,同样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消费体验,让一些想消费还没消费的朋友了解商家的产品或者服务到底如何。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消费者们在分享的过程中,经常会犯哪些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问题?
我们要知道,消费者在分享的过程中,如果分享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那么合法合规,但倘若你分享的一些信息,带有个人的情绪报复,语言中带有不实的恶意中伤和毁损他人,从而影响他人的名誉,那么法律就不会无视。
有这样的一个真实的故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话说有一家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这家公司的股东之一黄某,兼任这家美容店的美容师。有一天,小区业主邵某来这家店里消费,黄某接待了邵某,但不久两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
之后邵某心有不甘,利用她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黄某的公司及他本人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因为邵某的这一系列行为,黄某的生意严重受损。
为此,黄某及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
简单的一个口角,最后闹到公堂之上。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后来是怎么判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本案中,邵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针对黄某及其公司,发表言论并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在此期间,邵某多次用了贬损性言辞,但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她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邵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反映情况看,邵某的涉案言论的确容易引发众人对黄某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黄某及其公司的负面认识,造成黄某及其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因此邵某的行为侵犯了黄某及其公司的名誉权,对此邵某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了黄某及其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但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一时的口角,邵某在没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情况下,利用微信群进行打击报复,恶意中伤,虽然报复的当时,心里是酸爽的,但最后还是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钱财。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冲动是魔鬼啊!
通过这个故事,我们要知道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这就要求我们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倘若你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了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行为,那么请你保持冷静,不要意气用事,与此同时及时留下对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成为法庭上维护好自己权益的有效武器。
但还有一点请各位注意,即便证据是真的,那也要根据证据就事论事,不可随意猜测,无中生有,更不能恶意中伤,否则我们又会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的界限。#我要上头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