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勤工俭学》的有关规定为:
1、勤工俭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勤工俭学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2、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的中、初等学校,均须依照规定填报勤工俭学统计调查表,提供勤工俭学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3、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勤工俭学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有权拒绝填报不实的统计资料。
4、有关全国性勤工俭学活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拟订,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性的补充调查项目,由地方教育部门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勤工俭学统计规范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