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宏章宏章搜集整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肃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