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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税务】一起税收债券申报案提出的——“破产者欠的税”有哪些?

时间:2023-02-13 05:52: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收到法院债券申报通知后,是否需要申报发现的未申报税金?企业破产过程中无法结清税金滞纳金和罚款,可以取消吗?最近发生的税收债券申报案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本文梳理了争议,分析了法理,提出了答案。

法院债券申报通知争议

企业破产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行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布企业破产、取消企业,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最近发生的税收债券申报事例突出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一些税收相关问题,笔者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努力寻找答案。

最近,S市Y区税务机关收到了区人民法院关于申报D企业破产申请的通知,Y区税务机关在某年1月1日前要求管理者申报D企业破产债券。

接到该通知后,Y区税务局立即确认了D企业的报税情况,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后发现D企业属于非正常家庭,已有好几个月没有报税,系统没有发生欠税,但实际上没有申报发票信息,也没有报税。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向法院申报税收债券?y区税务机关出现了意见分歧,主要有三种意见。

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1)破产者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所欠的是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支付给劳动者;(2)破产者所欠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者所欠的税金。相比之下,D企业在本世纪第三期系统中没有发生任何欠税,因此税务机关无需申报债券。

另一种意见是,该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没有发生任何滞税,但企业的滞税与否必须遵循“实质比形式重要的原则”。根据查询系统,该企业对开票信息的该部分拥有收入未申报的税金,表明该部分的应纳税收入属于欠税。另外,由于该企业已经是非正常家庭,在此期间,企业是否有其他未申报的经营收入,需要进一步核实,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所有未申报的税金应属于欠税,由税务机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还有意见称,D企业尚未申报的税金属于税收债券。但是,该企业已被认定为非正常家庭,连续数月被认定为微申报,开票收入未申报的逃税嫌疑明显,建议移送审计局进一步检查,审计检查后根据审计结果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 (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

如何理解“破产者欠的税”

如果梳理争议,笔者的重点是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113(2)条的“破产者欠税”。这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者实际发生的欠款,还是包括破产者必须申报和未申报的税金。

单从法条的语义来看,破产者欠的税似乎是指实际发生的欠税,包括破产者申报但未缴纳的税、税务通知书或核查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的税等。纳税人必须申报,不包括未申报的税金,这是狭义的拖欠。

但是,从企业破产法对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和系统解释来看,破产者所欠的税金是一般概念,在《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依法支付的都属于破产债权。同样,纳税人必须依法申报,未申报的税金也必须属于破产债券。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破产者欠的税”应该是广义的体税。不仅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确定金额的欠税,还包括尚未实际发生但未申报的税金。因为这些税都是企业欠国家的。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D企业已经进入法院申请破产阶段,税务机关确认了该企业的未申报税后,根据确认后确认的税向法院申报了税收债权,法院对该税进行了优先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后不缴纳滞纳金可以取消吗?

相关D企业应申报但未申报的税金,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首先进行了清算,但该企业的滞纳金和罚款没有被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硕(2012) 9号)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精神,税收罚款也没有优先权,只能以普通破产债券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在这种情况下,D企业的财产在依次分配后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券,因此没有清偿相关的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1条规定,管理者应在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10日内接受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的判决,向破产者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税务管辖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他情况而依法解除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取消纳税登记。该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正在处理注销税务登记。

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那么,D企业未缴清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可否先给予核销,然后办理税务注销?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规定,企业税务注销前必须缴清税款、滞纳金与罚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但在实践中,通常须先税务注销才能办理工商注销,因此,该条款的本意应是认可对破产企业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核销,认可对于此类企业办理税务注销。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是让确实无法经营下去的企业尽快结清未了事项,退出市场。如果将破产企业视同正常经营的企业,要求其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才能办理税务注销,不符合破产企业的实际,也不利于市场出清。

为推动破产企业尽快出清,浙江省有关部门2016年11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规定,地方法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联动,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税务机关应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进度。该规定明确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在依法受偿后,仍有未获清偿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可凭法院裁定书对企业予以税务注销。该规定为破产企业欠税核销扫除了障碍。

提议建立破产企业日常预警机制

税收债权通常很难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足额清偿,为避免陷入在破产程序追缴税款的被动,笔者建议建立破产企业日常预警机制。

企业破产通常非一时一日之事,前期或多或少会有征兆,比如经营收入明显下降,长期亏损,未按期申报,未按期缴纳税款等,如本案例中所述,D企业已为非正常户,存在破产可能性。如果税务机关建立日常预警机制,就能及时发现企业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无经营收入、长期未申报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由于现行税法未明确破产企业有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时,税务机关是否可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办理税务注销,实践中很多税务机关不敢为此类企业办理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后,有关疑虑有所消减。为便利破产企业注销,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比如可修改《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将其明确为,“对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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