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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申报】上海海事局发布:关于船舶危险品混合物分组申报要求的进一步说明。

时间:2023-03-01 01:27: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5月11日,上海海事局发布说明,进一步明确进出外高桥海域的船舶上危险货物混合物集团申报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海事局于2022年2月8日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最近,一些船舶公司在订舱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强制性要求提供全部集团信息的现象,为了准确履行《长江保护法》第51条第2款的要求,保障非金钱危险货物的正常运输,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相关要求更加明确。

一、本《说明》所述的"贸易禁令货物"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评注栏中标记为"毒"的化学品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9版)

第二,建议通过吴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和中转的船舶集装箱危险品(如属于混合物)、处理危险品申报程序时提供的MSDS显示全部组件信息。组件信息应包括每个组的名称、比率和CAS编号等。

第三,对于MSDS中显示整个组信息的混合物,根据以下要求应用贸易禁令要求。

1.如果所有集团都不在禁运范围内,则按照非禁运处理。

2.有些集团属于贸易禁令货物范围的混合物,需要提供"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类别"、"海水环境-急性毒性危险类别"和"海水环境-长期危险类别"三个GHS类别指标。如果三项指标都达不到第一类,则按非金钱物品处理。

三项指标之一属于类别1,属于禁止出口货物的范围,不得通过高桥港口出入、过境和中转。中选择另一种天花板类型。

第四,对于MSDS中未显示全部组信息的混合物,按如下方式应用贸易禁令要求:

1.提供3个GHS类别指标:“健康风险-急性毒性类别”、“危险水生环境-急性毒性风险类别”、“危险水生环境-长期风险类别”

2.如果三个指标之一达到类别1,则必须补充导致混合物达到危险类别1的所有相关有害成分信息,包括成分名称、CAS编号和浓度范围。此要求不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GB/t 17519-2013)3 . 3 . 2

上述有害成分信息中,如果包括属于贸易禁令货物范围的小组,则属于禁止出口货物的范围,不能通过高桥港口出入、过境和中转。

5.上述3、4项" GHS类别指标"和"相关有害成分信息"可通过在申报时提供书面保证书的方式提供,而无需再次修改MSDS。

6.本《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第2、3、4和5项要求仅适用于船上危险货物混合物,不适用于MSDS第3部分明确查明为"物质"的货物。

7.对于有需求的企业,我局提供事先检查公示服务,企业可以事先向我局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查,对不属于禁运范围的货物,我局将公示。

资料来源: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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