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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申报个税】北京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财务报表应该申报哪些?

时间:2023-03-09 21:58: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 12号)规定:“纳税人应当每月或每季提交每月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体的提交期限和类型如下:

(一)纳税人按月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月或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提交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从年底开始5个月内提交了上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税局缴纳,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天内提交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从年末开始5个月内提交到上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县级(含)以上主要税源企业每年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每年还必须提交《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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