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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申报项目未经中介】设定|天津不对这10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从8月开始执行

时间:2023-03-10 15:39: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年4月,天津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幸福处罚目录(第一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近日,市人民社会局正式发布了这份《清单》文件,并明确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轻微违法行为如下:

以实习的名义对招收在校学生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非法没收劳动者证件或收取保证金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场所不明确许可、监督电话的处罚

对不按照职业中介机构的规定建立服务账簿的处罚。

雇佣机关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职位的处罚。

对雇主扣押工人物品或收取财产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对企业非法提取或挪用员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船员服务机构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船员雇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处罚。

1

轻微违法行为的名称

以实习的名义对招收在校学生的处罚

法律基础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以实习名义招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但学校根据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行政处罚的依据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不适用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及时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不造成有害后果。

2.第一条违法和危害后果轻微的,及时自行纠正,或者在命令修改期限内纠正。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未能成功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行政处罚的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服务失败后未返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可以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命令,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没收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征收保证金。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职业中介机构没收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并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注明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构名称、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的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注明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可以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命令,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记录服务大象、服务流程、服务结果、收费等情况,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的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有建立服务帐簿,或者没有记录服务大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的,可以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命令,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助理职务,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人单位内公示。

行政处罚的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提出警告。对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没收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没收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银行办理。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行政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政策解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清单》包括轻微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等内容。

《清单》规定了哪些轻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事项?

《清单》将就业管理与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共3类10项行政处罚事项,列为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其中,就业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事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对不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以及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的处罚事项;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类包括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物品或收取财物、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规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船员服务机构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的处罚事项。

《清单》是否有文件配套使用?

《清单》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51号)配套使用。

来源: 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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