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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销售退回申报】关于第二次线下购物7天无故退货承诺活动申报的公告

时间:2023-03-16 01:46: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各市长/市场经营主体:

安心推进消费创造,不断优化市长/市场消费环境,提高企业品牌效应,不断刺激消费潜力释放,形成合理的消费预期,让消费者无忧消费,促进消费惠民生,促进消费公平,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通知》(新市监[2022])

一、活动原则

政府大力鼓励提倡、企业自愿的承诺,即承诺即将被约束。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

(二)申报单位应当有固定营业场所,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人员和设施。

(3)申报单位经营项目面向消费者,与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密切相关。

(4)近两年没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没有列入政府部门其他不诚实的“黑名单”。

(五)申报单位应当履行《兰州新区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相关要求(见附件一)

三、参与方式

(一)申报单位向各区市场监督局或消协提供以下纸质资料。

1.实质性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书(见附件2)。

(二)新区消费者协会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实施细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通过后,新区消费者协会指导经营者,制作了公布地版(消协提供的统一模板),挂在工作场所显眼的位置。

(三)以张贴、悬挂、安置等形式,将承诺内容、无理由退货适用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相关说明等内容在事业单位中列明在突出位置。

四、联系方式

1.中川公园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张

联系电话:6410331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楼6035室。

秦川公园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杨辉

联系电话:0931-8252959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镇川公园管理委员会618号

3.西岔公园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财源

联系电话:0931-6839045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西甲区九江街2033号6楼4楼406室。

附件1:

兰州新区线下实体店7日无故退货承诺说明(试行)

第一,为了创造放心消费,不断优化市长/市场消费环境,不断激发市长/市场消费潜力活力,形成合理的消费预期,促进国内大循环,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在新地区实行线下实体店7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线下实体店将“政府积极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约束”原则,实行地方制、分阶段实施,有序推进线下实体店无故退货承诺。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兰州新区范围内7日公开承诺没有理由退回线下经营主体。

本准则所称消费是指为了生活消费的需求而购买和使用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条件和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无故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包括特定代表性和适用范围)、退货期限(包括不到7天、不到7天)、退货条件(保护完好或不影响第二次销售)。

第5条鼓励经营者做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无理由退货承诺。鼓励经营者更长期限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承诺7日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线下7日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将承诺内容、无理由退货适用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安置等方式,在事业单位中标明突出位置。

第七条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和营业员应当主动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本店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期限、退货程序等注意事项。

第八条鼓励经营者在无故退货和提供消费票据时,注明与无故退货有关的重要信息。

经营者必须毫无理由地制作退货账簿。鼓励经营者设立无故退货保证金。

第九条选择无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在经营者约定的期限内,以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交退货。

第十条消费者提出可以无故退货的有效期,属于配送商品,从消费者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属于除类商品的,从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整,不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商品原质量、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发票或购物证明、包装(如果有)、赠品(如果有)等都很齐全,可以认为商品完好无损。

消费者按照检查要求打开商品包装,就可以恢复原样,恢复不影响商品的完整。

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必须同时退回商品本身、配件、保修卡、说明书、发票(购物证明)、包装、赠品等。

第十三条赠品包括实物、积分、货款权、折扣权等。不能一起返还赠品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确定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格。

第十四条无故退货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决定退款方式,协商不一致的,经营者按照消费者原来的付款方式返还商品价格。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退款。

第十六条无故退货

的配送、退回所产生的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进行销售。对不能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时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第十九条 新区(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停止其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公示。

第二十条 鼓励承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建立七日无理由退货首问责任制度。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品牌连锁企业建立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

第二十一条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新区、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未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承诺申请表

经营者注册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门店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负责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1.自愿申请参与“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愿意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指导,遵守承诺活动规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2.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本单位愿意按退货规则履行承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3.近两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部门其他失信“黑名单”。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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