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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消费税申报实例】海南省税务机关调查局:消费税逃税大建,税金缴纳费3.2亿韩元以上。

时间:2023-03-26 02:46: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84.76元,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423,102.93(63,187,184.76*7%=4,423,102.93)元。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等规定。

你公司2017年12月应补缴消费税为223,080,658.5元,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6,692,419.76(223,080,658.5*3%=6,692,419.7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为4,461,613.17(223,080,658.5*2%=4,461,613.17)元

你公司2018年1月应补缴消费税为63,187,184.76元,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1,895,615.54(63,187,184.76*3%=1,895,615.54)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为1,263,743.7(63,187,184.76*2%=1,263,743.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的规定,你公司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对外销售的燃料油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286,267,843.26元,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邮政运单编号:XA05262459346)对你公司下达了纳税评估自行改正通知书(海保国税一通[2018]0004号),就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之事宜通知你公司申报缴纳消费税,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自行改正申报,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纳的消费税286,267,843.26元(其中2017年223,080,658.5元,2018年63,187,184.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38,749.03元(其中2017年15,615,646.1元,2018年4,423,102.93元),教育费附加8,588,035.3元(其中2017年6,692,419.76元,2018年1,895,615.54元),地方教育附加5,725,356.87元(其中2017年4,461,613.17元,2018年1,263,743.7元)予以追缴,合计应补缴税费 320,619,984.46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消费税286,267,843.26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0,038,749.0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金额以金三系统自动计算为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你公司2017年12月补缴消费税223,080,658.5元,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615,646.1元,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6,692,419.7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为4,461,613.17元,应调增2017年的税金及附加共计249,850,337.53元,相对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49,850,337.53元;2018年1月应补缴消费税63,187,184.76元,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423,102.93元,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895,615.54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63,743.7元,应调增2018年的税金及附加共计70,769,646.93元,相对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70,769,646.93元。因此,你公司可根据上述处理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企业所得税申报,对原2017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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