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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处级干部评语】《实务》公务员降级、免职处分相关规定大摘要

时间:2023-03-30 22:15: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科员。

(四)降级处分降低几级的规定

2010年人社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综上,上述例子中某副县长,职务为县处级副职,职级最低为四级调研员,级别为二十级至十四级。受到降级处分:如其级别为十八级,降到十九级,职务仍为副县长;如其级别为二十级(县处级副职对应的最低级别),不再降低级别,只能降低这个级别内对应的工资档次,如由二十级二档降为二十级一档。

(五)考核

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中组发[2007]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受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解除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总体来看,降级处分,对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影响不大,实践中归为轻处分范畴,即轻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四、撤职

撤职处分,是指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2010年人社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一)撤职处分降低几个职务层次

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二)撤职处分降低几个级别(27级中的级别)

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降低职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四)职务公务员、职级公务员的管理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

综上,比如某省厅厅长,十三级,受到撤职处分:应撤销厅长职务,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降低两个级别,降为十五级;职级也应相应降低,如由一级巡视员降为二级巡视员。当然,可以降低多个职务层次,参见中央纪委网站2014年7月16日报道,“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严重违纪,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田欣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降了四个职务层次。实践中也有断崖式降到科员的案例,参见中央纪委网站2014年7月16日报道,“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严重违纪,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智勇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科员”。

(五)职级公务员能否受到撤职处分

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否受到撤职处分,有部分同志认为无职可撤,可参照《党纪处分条例》改为降级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根据有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有关答复意见二规定,公务员被撤职的,在撤销职级时,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比如,某普通公务员,职级为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受到撤职处分:降低一个职级为四级主任科员,降低一个级别为二十四级。

职务公务受到撤职处分,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而职级公务员受到撤职处分,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原因在于职务公务员每个职务层次对应的最低级别有两级以上差距,而职级公务员从一级调研员到四级主任科员对应的最低级别只有一级差距,如三级主任科员最低级别为二十三级,降低一个职级为四级主任科员,如果降低二个级别降为二十五级是无法做到的,二十五属于一级科员范围了,因此答复意见二规定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六)党纪、政务撤职处分的匹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013年《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上述机关公务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中的第一类,自然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约束,因此,对上述机关公务员因违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必须按规定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总体来看,撤职处分包括了撤销职务、降低职级、降低级别,对公务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影响较大,实践中归为重处分范畴,是仅次于开除的重处分。

本文主要梳理了现行的关于公务员降级、撤职的相关规定,难免有遗漏,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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