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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内销发票申报】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可以抵扣吗

时间:2023-05-11 18:51: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首先我们明确二个政策

【政策1】根据出口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政策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现在我们举例说明

某外贸公司2014年8月2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为8。5万元,尚不确定是用于出口还是内销。2014年9月20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出口收入按FOB价折合人民币6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2014年11月20日,该批货物退运后转成内销,销售收入55万。

1、2014年8月确认采购,因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

借:库存商品-出口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 585000

【税务处理】该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对应的进项税额85000元单独设账核算,在9月15日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不得申报为当期进项税额,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8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不得与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混淆。

2、2014年9月货物出口确认会计处理:

(1)确认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外商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600000

(2)确认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500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 500000

(3)确认征退税率差600000*(17%-13%)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转出24000

【税务处理】在10月15日前(国庆节可能顺延)作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出口收入600000元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8栏“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但进项税转出一定不要体现在申报表上,这个大白菜已经强调过多次。否则吃亏的是企业。因为你的进项已经在上月列入不抵扣进项(本身是退税凭证,不是抵扣凭证),你再作转出的话不更吃亏了吗?

3、出口货物退运后转内销。2014年11月,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原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600000

贷:应收账款-外商 600000

(2)确认内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国内643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转内销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销项税额 93500

(3)冲减原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500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 -500000

(4)冲减原确认征退税率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转出-40000

(5)原出口商品转成内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内销 500000

(6)确认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转内销500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 500000

(7)原未抵扣的进项转成可以抵扣的进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进项税额 8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85000

【税务处理】外贸公司应在11月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12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170000元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因此批货物视同内销应纳增值税=174358。97-170000=4358。97(元)。

视同内销的销售额1025641。03元、销项税额174358。97元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开具其他发票”处的第3列和第4列处。

【补充:】如果是出口货物因为申报的原因,被视同内销,上面的会计处理只有第1-2部分有变化,可以合并如下

(1)-(2)冲减原销收入,并转视同内销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5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销项税额 871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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