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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文书辞职报告应该写给谁)农村村文书的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17 16:43: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据《工人日报》报道,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两个月后,彭晨宇被企业起诉,要求赔偿因旷工产生的经济损失2.9万元。

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认为,彭晨宇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劳动者在离职时因为离职文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在少数。

近年来,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用人单位用工更加规范、科学,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具体生活的指导性作用。这起发生在大连的“请批示”劳动合同纠纷,正是一起体现了学法用法重要性的典型个案。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因为辞职信最后的“请批示”三个字,彭晨宇的辞职信从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变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彭晨宇没有行使自己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单方通知“形成权”,彭晨宇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在没有用人单位点头的情况下,自然没有依法解除,彭晨宇不到单位上班造成的损失也自然应该由他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这起看似复杂的劳动纠纷,暴露了我国法治工作建设中服务公众的短板,应当引起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

法治社会中,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每一个行为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通过细致、严谨和责任明确的离职通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才能避免给离职后的生活留下不良隐患。一部经过完整立法程序形成的法律,一经公布,即默认大众知晓,这和朴素正义观念里面的“不知者无罪”相去甚远。

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应当具备有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简单地在网上搜索一下离职模板,修改一下甲方乙方,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工作的不负责,更是不懂法律的体现。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依法判处,也只是依法判决的必然要求。

企业单位一般来说有着较为完备的工作制度和法务保障体系,能够用完善的法律框架解决涉及自身的劳动纠纷等。但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劳动者寻求搜索引擎的帮助其实也无可厚非,司法行政部门其实可以将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针对普通劳动者常见的一些法律法规适用情形,作出一些简单明了、规避合理风险的法律文书模板,帮助缺乏法律素养一方解决一些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不要让严谨细致的法律文书成为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具。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和总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等合作,建立公益性、权威性的网络支援平台,依法帮助劳动者维权。

最为重要的是,每一个劳动者、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真对待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决定,认清背后的法律后果和意义,“依法依规”绝不是表面功夫一样的搪塞之词,相对弱势一方只有自己重视了自己的事,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上游新闻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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