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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过多写辞职报告、提交辞职报告后可以不加班吗?

时间:2023-03-23 20:26: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周一位顾女士想委托我代理她劳动纠纷案件,待她讲述完她的问题后,我认为这个案件获胜的几率不大,建议她想清楚再决定是否委托。

案件的背景是顾女士在常州一家专卖店从事专柜销售工作,平时工作是早上9点到晚上22点下班,吃饭时间是几个店员轮流吃。但她是上一天班休息一天,一个月上班时间大概是16天左右,每天13小时。在销售旺季,是天天上班,每天还是13小时。顾女士认为加班时间太长,每个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规定。

针对顾女士的问题,以加班时间过长,违反劳动法规定提出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析一下再下结论。

1、劳动合同法第46明确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并不没有列举用人单位违法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的。

2、我们只能从第46条里的“其他违反劳动法律的情形”这个口袋条款去寻找合适的法定事由或规定。正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这样正好找到了法定事由了。

但是这就能自己提离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了吗?

不一定。笔者针对此类劳动纠纷搜索了相关案例,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点:用人单位不仅违法强制员工加班时间每月超过36小时了,而且还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此种情形下劳动维权基本能获胜,但这个未能说明劳动者到底是因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还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劳动者提离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者想以用人单位每月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的,不仅仅只是要求加班时间每月超过36小时,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据:

1、该加班时间每月超过36小时是常态,几乎天天加班,即能证明劳动者每个月都加班了。

2、连续加班且没有安排调休时间。不能第一天上班13小时,第二天就休息,第三天又开始加班,如此往复。此种情形用人单位老板肯定会说头一天是加班,但第二天安排休息了,这样并不违法啊。

我跟顾女士讲明她想主张加班时间超长违法并获取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问题。但顾女士不能证明,除了偶尔几个月加班时间有50多小时外,大部分月份她是做一休一,每月16天左右的班,而且加班时间工资都发了。因此,像顾女士这种情况,主张加每月班时间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的,自己主动辞职还想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几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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