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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书和辞职报告区别」辞呈与辞职报告的区别?

时间:2023-03-29 03:22: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者辞职,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了。企业因为解雇员工而赔偿补偿金也屡见不鲜。但劳动者辞职而被工作单位起诉,索赔达1066万,这可不多见。

案件概述

林先生(化名)是国航的一名机长,至2020年10月,林先生已经在国航工作了12个年头。就在此时,时年34岁的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然而,老东家国航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赔1066万元。

国航认为,林先生自2006年以来,国航付出了大量的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先进入飞行学院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本科毕业后林先生再回到国航。2008年9月25日,国航与林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林先生在国航从事飞行员工作。国航系统对林先生进行了初始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和后续培养、复训等,最终林先生成为了一名合格的机长。而林先生在工作12年后,非特殊原因而提出离职,是违约行为。所以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其告上法庭,主诉林先生须向国航支付培训违约金533万元、培训费533万元,合计赔偿1066万元。

林先生认为,他与国航并没有签订培训相关的合同,也没有约定他必须在国航的服务年限,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但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应该等同于因培训而必须在工作单位工作的服务期。也认为国航对自己的培训,是让自己从事飞行员工作的法定义务和必要程序,不应当要求自己返还培训费。

一审法院同意了国航向林先生索赔违约金的诉求,但对1066万的金额不予认可:国航为培训林先生成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花费了大量的费用,林先生理应对遵从相关服务期的约定。但国航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533万培训费用,所以,判决林先生赔偿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林先生和国航均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林先生认可国航对其进行了专项培训,现在离职应当向国航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但国航的相关凭证无法证明其具体为林先生培训所花费的金额,所以结合相关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一审的判决并无不妥。维持一审原判。

哪些情形,劳动者离职应当向单位支付赔偿金?

除了因劳动者过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外,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支付赔偿金有两种情况: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

首先,这两种情况一般都是针对高薪群体。

第二,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情形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而不是入职培训、普通的岗位技能培训等;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花费了较大数额的费用,比如脱产长期培训、外聘专家进行培训等。

第三,不管是“违反服务期约定”还是“违反竞业限制规定”,都要有相关服务期协议。本案中,严格来说,林先生与国航没有服务期的明确规定,但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以及行业的约定俗成,法院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参考。

第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不低于职工上年收入50%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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