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提前辞职报告注意事项,应怎么写

时间:2023-04-05 04:44: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留住人才,用人单位一般都要与接受过培训的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对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等作出约定,以约束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自由流动权。那么,身背“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辞职或被解雇时是否都要支付违约金呢?

混淆专项培训概念,无权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

2020年6月,刘某所在公司外聘培训专家对公司的班组长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培训内容为班组长的角色认识、沟通与激励技巧、现场管理能力等。

培训结束后,公司与组长刘某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写明公司对刘某专项培训花费1.2万元,刘某须为公司服务满6年后方可离职,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2年6月,刘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元,否则,不予出具离职证明。那么,刘某该不该支付违约金呢?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它具有以下属性:第一,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比如公司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为此安排职工外出接受相关操作培训等。这个培训就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而诸如规章制度、单位业务概况、工作技巧、从业注意事项、组织领导力等方面的培训,则属于一般职业培训。第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培训,不包括内部培训。第三,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即由用人单位直接出资。第四,用人单位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上述属性,该公司举办的班组长培训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其与刘某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均无效。相应地,公司无权要求刘某支付所谓的“违约金”。

劳动者因公司有过错而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薛某受公司安排外出参加了20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薛某的服务期为5年,若提前走人的话,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2年3月10日,薛某培训结束回到公司上班。后来,该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了薛某3个月工资,薛某遂以此为由递交了辞职书,并立马走人。

公司认为,薛某在其服务期限未满时就离职,应向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那么,薛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这笔钱吗?

点评

薛某有权拒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的,劳动者有即时辞职权,这里的“过错”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无需再受服务期协议的约束。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具有拖欠薛某数月工资的过错行为,因此尽管薛某在其5年服务期才开始不久就辞职,也不构成违反服务期协议,当然就不存在支付违约金一说。pagebreak

劳动者有过错被解雇,须支付违约金

覃某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公司于2020年3月安排其外出进修半年,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所提供的进修费为6万元,覃某的服务期5年,如若违反,需支付违约金6万元。覃某学成归来后不久,被委以重任,担任技术部副部长。

2022年5月,覃某在代表公司洽谈业务时,收受客户红包3万元。事情败露后,公司将覃某立即解雇,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覃某认为是公司撵他走的,自己并未违反服务期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说,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如果自身并无过错,而是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则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因自身过错被辞退的,则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覃某在服务期内履职时收受红包,数额较大,无疑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尽管覃某不是自己主动辞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的,也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受限制,并非约定多少就多少

桂某于2018年入职某银行工作。2020年6月,银行安排桂某参加总行组织的金融理财师培训,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桂某经培训后,必须服务4年,培训费为16000元;若在服务期内离开的,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

桂某在为银行服务两年后违约跳槽,银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万元。那么,桂某应如数支付违约金吗?

点评

桂某只需支付一部分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据此,桂某在服务期内违约跳槽,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额受“培训费用”的限制,即本案的违约金数额只能按银行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来确定。同时,违约金的支付数额要按服务年限予以折算。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4年,银行支付的培训费为16000元,分摊到每年为4000元。由于桂某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是两年,故只需向银行支付8000元违约金。(潘家永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妇女报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