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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辞职报告不去上班,不交辞职报告直接走人?

时间:2023-04-10 19:56: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入职

2017年12月18日,币圈某交易所的深圳公司成立(已于2021年3月5日注销)。

2018年6月,公司钱包上线(软著登记的首次发布日期是2018年6月19日)。

2018年6月5日,冯某入职,担任区块链开发工程师。4个月后升为冷钱包组负责人,薪资涨至49000元/月,其中:

7000元以人民币形式发放,用于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42000元以USDT形式发放。(通过公司APP发放至被告账户)

预感裁员,起纠纷

2020年3月,冯某感觉公司要裁员,想让公司主动开掉自己并给经济补偿,就扣下代码、没上传到公司指定的平台。

随后,公司的HR、技术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多次联系他,让他交代码,他坚持“可以交,但是要公司先给他发解约通知并赔偿”。

2020年3月31日,HR给他打电话,让他交代码。

冯某表示可以,但又说“但是如果是公司在想裁我的时候……我需要先考虑一下应该怎么给,对吧?我会给,我一定会给的。”

2020年4月3日,技术负责人给他发微信消息,让他交代码。

“老冯,昨晚张X跟我说跟你谈的基本谈好了,让我通知你把代码上传到公司GitHub仓库。”

2020年4月7日,市场部负责人给他打电话,还是说交代码的事儿。

王某:那你为什么会有一部分私人的代码没有提交昵?

冯某:没提交是因为你们之前要做的事情,你们自己清楚,我就不说了……我也跟HR说了,如果办离职手续,只要你们一纸通知,我就立马交还工作。

王某:我是觉得无论你是自己离职还是被迫离职,甚至开除,你都不应该拿着代码,你这属于要挟,你知道吗?

冯某:我没要挟你们,我愿意交。其实我跟他说了很多次,我愿意交出来,只要你们觉得我不行,现在要辞退我,立马就出通知,我就立马去办交接手续,所有的那些,包括以前遗留的工作,还有什么东西我没交的,我全交出来。我没有要挟,我就—直跟HR这样说。

王某:是这样老冯,我觉得这个事情是无论说然后你是今天离职也好,明天离职也好,还是说下个月离职也好,公司任何情况下,然后在哪怕是给你没有发通知的情况下,然后你这部分代码也是要优先贡献出来的,因为你这是在公司工作的情况下,然后写出来的代码不是你个人的东西。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冯某:首先我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然后公司要求要做的事情,首先是公司要解雇我,我也是按照公司的约定来做,只要公司一出通知,我就可以进行相关的交接工作,这是很合法合规的,我没有违规。

王某:我这样来问你,你现在没有离职对吧?你是公司的员工对吧?现在公司要求你把这部分代码合并到另一个地址,或者说另一个代码仓库的情况下,这是正常的工作任务是吧?

冯某:这个是这样,我不管那么多,现在只要你如果要出通知,我就交还代码或者交还这些东西。


解约

反复沟通失败后,公司在2020年4月7日向冯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仲裁

冯某提起劳动仲裁。

他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万元)、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

要求冯某赔偿因他拒不交出项目代码而重新开发的损失58.8万元;返还公司4月份多发的工资约2200元。

仲裁庭裁决如下:

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635元、竞业限制补偿费39143.68元(约两个月)以及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约1万元。

冯某返还多收的工资约2200元。

这期间,公司也是多事之秋。

2020年7月18日有自媒体报道称“传闻著名新锐交易所XX,因上线传销币被警方上门调查”。

2020年7月20日,公司发布辟谣声明,说这是自媒体的误导和捕风捉影。


诉讼

2020年8月29日,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继续要求冯某赔偿经济损失58.8万。

2020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向冯某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差额约1万元,以及竞业限制补偿费约4万元。

冯某向公司支付多收的工资约22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为什么认为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第一,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如有“拒不服从上级领导正常工作安排、指派……或经多次劝导及调整仍不执行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冯某签字确认了这份《员工手册》,表明他知悉其内容。

第三,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冯某确实存在拒不服从上级领导正常工作安排,经多次劝导仍不交出代码的情形。

第四,作为劳动者,向公司交付在职期间的劳动成果系其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可能存在就是否解聘冯某存在争议,也不能排除冯某作为劳动者的义务。

第五,截至庭审之时,冯某仍未向公司交付代码,确实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综上,冯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补偿金。

至于经济损失,虽然冯某行为和公司重新开发代码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但公司对其主张的58.8万经济损失,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

小结

冯某不交代码的理由是感觉公司有裁员打算,想用作筹码和公司谈解约补偿。这种做法其实很危险。且不说公司是不是属于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想办法让员工自行离职、降低裁员成本”,就算是,员工利用手里掌握的“信息”或“筹码”逼迫公司最后两败俱伤的例子也不少见:

公司可能因为“信息”出圈而遭遇商业利益受损,或招致监管处罚、诉讼甚至刑事责任;

员工可能因为涉嫌“敲诈勒索”面临牢狱之灾。

实践中更常见的维权方式是:

员工把公司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税务局,导致公司被调查甚至查账;

劳动仲裁、诉讼;

如果公司恰逢有资本运作,还可以投诉到潜在投资方或监管部门,但投诉方侵权风险很高;

还有人利用网络曝光或者“刻上区块链,事迹永流传”,但这个侵权风险也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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