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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要员工写吗合法吗’辞职报告怎么写 餐饮员工!

时间:2023-04-14 04:27: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

你好,锐鑫

我进公司五年了,负责营销部的工作。半年前,公司曾经要求我们几个部门经理签署了“军令状”,要求半年内所在的部门要是达不到业绩要求,就主动辞职。签署之前,我曾心存疑惑,但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非常肯定地告诉我,这只是公司的一种激励手段,并非要开除我们。所以,包括我在内的部门经理全部签署了这份“军令状”。

但半年过去了,由于疫情及市场的变化,我所在的营销部并未完成公司制定的业绩要求。结果上周,人力资源经理突然找到我,说根据我签署的“军令状”,现在我所在的部门不能完成业绩要求,之前签署的“军令状”已经自动转化为我的辞职申请,公司即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请问这合理吗?

——成都王先生

锐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劳动关系双方不能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规定对解除或终止合同进行约定。

王先生签署的所谓“军令状”,排除了劳动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因此,该份“军令状”无效!不能视为王先生自愿辞职。

总结:

公司在主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若不能举证适用的是哪一项法条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即会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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